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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女子要卖房,她刚拿到首付款就把房子过了户,可说好每月按揭的余款迟迟却

浙江宁波,一女子要卖房,她刚拿到首付款就把房子过了户,可说好每月按揭的余款迟迟却没到账。她感到奇怪,去查才知道,对方竟用假合同玩“狸猫换太子”,神不知鬼不觉地把她的房子骗走了!这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张女士有一套180平的大房子,价值大概300万,买来后一直在出租。有天,有位中间人史某找到她,说自己手上有个客户愿意再多付20万买下这套房子。

向来只听说买房砍价的,怎么还有自己倒贴钱的?原来,这位客户段某最近着急要去贷款,需要名下有套房产。

段某告诉她,因为自己资质的问题,需要张女士配合他签一个假的草签合同,让他能够通过贷款审批。张女士看对方拿来的合同上没有相关部门的盖章,觉得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便签了字。

几天后,中间人史某打来电话,说审批已经通过,现在可以进行正式的签约。于是,他又拿来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上面约定房屋最终成交金额是315万,段某先付47万首付款,剩余的267万每月通过按揭来支付。

张女士觉得不太合理,为什么首付款的比例低于常见的30%?而且,按揭的流程不需要房东参与吗?

他们说,因为审批后同意放更多的按揭,后面的每个月可以多付一些。至于流程,不需要那么复杂,只需要把银行卡号拿来,由他们来对接即可,出了问题由银行负责。

张女士本身对这方面就没什么经验,再加上对方说得挺像那么回事的,她便没有细究,在确认收到首付款之后,就跟着去办理了过户手续。

当时,段某告诉她,一个月以内第一笔按揭的款就会打到她的卡上。

一个月后,张女士查看自己的账户,却始终没有收到按揭款。她感到很疑问,所以便去查当时网签备案的正式版合同。

这一看才发现,第一次对方让她草签的“假合同”才是真正的正式合同,上面写的是“一次性付清房款”。而双方第二次签的“以按揭方式付款”的合同,因为没有正式的备案,其实是无效的。

张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这两人是同伙,这一切也都是早就计划好的。

拨打两人的电话,一个停机,一个甚至已经成了空号。

更气人的是,过户后的第二天,段某就把房子抵押了,得到了180万抵押款,其中分给了史某50万。在此之前,段某还跟老婆离了婚,净身出户,做足了各种准备。

好在张女士虽然生气、悔恨,但始终沉着冷静地进行维权。目前,两人已被民警拘留。

经过民警调查,发现史某还是一个惯犯,以中间人的身份串通他人行骗,有过不止一次的犯罪案例。

张女士的遭遇让人同情,现在房子签了字过了户,还能要回来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子的交易经过相关部门的网签备案,已经形成了效力,所以这套房子在法律层面已经属于段某,张女士只能通过主张对方刑事诈骗来追回。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段某假意用“首付+按揭”的做法诱骗张女士签订“一次性付清”的合同,基本符合条款中第(三)点的情形,可以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张女士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赃款并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