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寒心!浙江温州,八旬老人,看到一残疾老太跌倒,上前搀扶时,两人一起摔倒,7天后老人去世。事后家属起诉索赔7万,老太家属却说,老人是“强行搀扶”,应风险自担,不想赔钱。法院查看监控后,另有说法。
2025年10月,82岁的赵某某,推着车经过一条小巷。
看到67岁的林某某摔在地,起不来了。
林某某是个残疾人,赵某某赶紧停车,上前搀扶,结果两人一起摔倒了。
林某某倒没事,赵某某摔的比较重,送医院救治,诊断出股骨粗隆间骨折、重度骨质疏松。
最后因多发性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10月7日赵某某不幸离世了。
今年3月,赵某某的子女,把林某某告上法庭,诉请补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共7万。
案子一到法庭,双方说法完全对不上了。
死者赵某某家属说:老人看到林某某摔倒后,坐在地上站不起来,上前搀扶。
结果林某某站不稳再次摔倒,把赵某某也拽倒了。
一个拽字,意思很清楚,是被动的,是对方连累的。
林某某家属一方的说法,则是另一个版本。
他们说,林某某跌倒后意识清醒,能自己起来,没向任何人求救。
赵某某主动要扶,林某某明确拒绝,反复说“我没事,不用扶,我自己可以起来”。
但赵某某不听,执意强行上前搀扶,结果两人重心不稳一起摔倒。
林某某的律师强调,被扶老人没有任何侵权过错,不满足赔偿的法定要件。
也就是说,林某一方认为赵某某是摔倒“自找的”,人家都说不用扶了,你非要扶,出了事凭什么找我?
这个“拒绝说”如果成立,赵某某的子女,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但法院看了现场视频后,给出了不一样的判断。
法院查明:2025年10月1日16时09分,林某某摔倒在巷子里,赵某某推车经过上前搀扶。
因为林某某本身有肢体残疾,重心不稳,加上赵某某身型瘦小,两人一起摔倒了。
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了,根据现场视频,林某某的手部动作,是支撑着站立起来,并不是挥手拒绝赵某某搀扶。
所以林某某说的“明确拒绝”、“执意强行搀扶”这些,法院不予认可。
视频不会说谎!
一个82岁老人,主动上前帮扶的动作,被对方说成“强行搀扶”。
这个词,本身就带着道德审判的意味,好像在说老人家多管闲事、不自量力。
但监控画面,直接把这种说法推翻了。
法院把案由,从侵权责任纠纷,调整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这两个案由的差别太大了!
侵权责任纠纷,意味着要追究谁有过错、谁该赔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意味着,承认赵某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法律要保护这种善意。
法院认为,虽然林某某摔倒,不存在救助的急迫性,她本人可以慢慢站起来。
但赵某某上前搀扶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
赵某某在搀扶过程中摔倒,并最终死亡,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要求林某某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法院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
一字之差,法律含义完全不同。
赔偿是过错方对受害方的责任,补偿是受益人,对施救者损失的填补。
法院认定,林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需要赔偿。
但因为赵某某是为了帮助林某某才受的伤、才去世的,林某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考虑到,林某某本身是肢体残疾人,收入有限,补偿金额订单两万。
但2万元的补偿,赵某某的家属觉得太少了。
因为他们实际花的医疗费1.5万,丧葬费将近3万,加起来4万多。
林某某的代理律师称:法院一方面体恤家属丧亲之痛,通过适度补偿弥补损失;
另一方面,清晰划定了法律责任边界,明确无过错不赔偿。
如果法院判林某某赔偿7万,等于认定她有过错。
可她只是摔倒了,被人扶了一下,两人一起摔了。
她不是故意拽倒赵某某的,也不是因为她的过错,导致赵某某摔倒的。
让她赔钱,于法无据。
但如果法院判一分不赔呢?一个82岁老人,因为帮人失去生命。
家属连点补偿都拿不到,以后谁还敢伸手扶人?
2万块钱,既不是对过错的惩罚,也不是对善意的定价,善意根本没法定价。
它只是在法律框架内,对一个不幸结局的适当填补。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赵某某看到残疾的林某某摔倒,出于善意上前搀扶,这是见义勇为行为。
赵某某在搀扶过程中,受伤并最终去世,而林某某是受益人。
虽然林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但赵某某因保护林某某的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不存在侵权人。
所以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林某某给予适当补偿。
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让好人不会流血又流泪。
一个82岁老人,用生命换来的2万块补偿,衡量不了善意的重量。
但法律依然认定他的行为,值得保护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