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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寒心!浙江温州,八旬老人,看到一残疾老太跌倒,上前搀扶时,两人一起摔倒,7天

令人寒心!浙江温州,八旬老人,看到一残疾老太跌倒,上前搀扶时,两人一起摔倒,7天后老人去世。事后家属起诉索赔7万,老太家属却说,老人是“强行搀扶”,应风险自担,不想赔钱。法院查看监控后,另有说法。

2025年10月,82岁的赵某某,推着车经过一条小巷。

看到67岁的林某某摔在地,起不来了。

林某某是个残疾人,赵某某赶紧停车,上前搀扶,结果两人一起摔倒了。

林某某倒没事,赵某某摔的比较重,送医院救治,诊断出股骨粗隆间骨折、重度骨质疏松。

最后因多发性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10月7日赵某某不幸离世了。

今年3月,赵某某的子女,把林某某告上法庭,诉请补偿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共7万。

案子一到法庭,双方说法完全对不上了。

死者赵某某家属说:老人看到林某某摔倒后,坐在地上站不起来,上前搀扶。

结果林某某站不稳再次摔倒,把赵某某也拽倒了。

一个拽字,意思很清楚,是被动的,是对方连累的。

林某某家属一方的说法,则是另一个版本。

他们说,林某某跌倒后意识清醒,能自己起来,没向任何人求救。

赵某某主动要扶,林某某明确拒绝,反复说“我没事,不用扶,我自己可以起来”。

但赵某某不听,执意强行上前搀扶,结果两人重心不稳一起摔倒。

林某某的律师强调,被扶老人没有任何侵权过错,不满足赔偿的法定要件。

也就是说,林某一方认为赵某某是摔倒“自找的”,人家都说不用扶了,你非要扶,出了事凭什么找我?

这个“拒绝说”如果成立,赵某某的子女,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但法院看了现场视频后,给出了不一样的判断。

法院查明:2025年10月1日16时09分,林某某摔倒在巷子里,赵某某推车经过上前搀扶。

因为林某某本身有肢体残疾,重心不稳,加上赵某某身型瘦小,两人一起摔倒了。

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了,根据现场视频,林某某的手部动作,是支撑着站立起来,并不是挥手拒绝赵某某搀扶。

所以林某某说的“明确拒绝”、“执意强行搀扶”这些,法院不予认可。

视频不会说谎!

一个82岁老人,主动上前帮扶的动作,被对方说成“强行搀扶”。

这个词,本身就带着道德审判的意味,好像在说老人家多管闲事、不自量力。

但监控画面,直接把这种说法推翻了。

法院把案由,从侵权责任纠纷,调整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这两个案由的差别太大了!

侵权责任纠纷,意味着要追究谁有过错、谁该赔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意味着,承认赵某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法律要保护这种善意。

法院认为,虽然林某某摔倒,不存在救助的急迫性,她本人可以慢慢站起来。

但赵某某上前搀扶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

赵某某在搀扶过程中摔倒,并最终死亡,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要求林某某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法院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

一字之差,法律含义完全不同。

赔偿是过错方对受害方的责任,补偿是受益人,对施救者损失的填补。

法院认定,林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需要赔偿。

但因为赵某某是为了帮助林某某才受的伤、才去世的,林某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考虑到,林某某本身是肢体残疾人,收入有限,补偿金额订单两万。

但2万元的补偿,赵某某的家属觉得太少了。

因为他们实际花的医疗费1.5万,丧葬费将近3万,加起来4万多。

林某某的代理律师称:法院一方面体恤家属丧亲之痛,通过适度补偿弥补损失;

另一方面,清晰划定了法律责任边界,明确无过错不赔偿。

如果法院判林某某赔偿7万,等于认定她有过错。

可她只是摔倒了,被人扶了一下,两人一起摔了。

她不是故意拽倒赵某某的,也不是因为她的过错,导致赵某某摔倒的。

让她赔钱,于法无据。

但如果法院判一分不赔呢?一个82岁老人,因为帮人失去生命。

家属连点补偿都拿不到,以后谁还敢伸手扶人?

2万块钱,既不是对过错的惩罚,也不是对善意的定价,善意根本没法定价。

它只是在法律框架内,对一个不幸结局的适当填补。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赵某某看到残疾的林某某摔倒,出于善意上前搀扶,这是见义勇为行为。

赵某某在搀扶过程中,受伤并最终去世,而林某某是受益人。

虽然林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但赵某某因保护林某某的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不存在侵权人。

所以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林某某给予适当补偿。

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让好人不会流血又流泪。

一个82岁老人,用生命换来的2万块补偿,衡量不了善意的重量。

但法律依然认定他的行为,值得保护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