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还没有离婚,就带着12岁的女儿,和男友一起同居,这本来就存在危险,这个女子居然还心大,把女儿托付给男友照顾,自己一个人外出打工,她这一走,就害了女儿的一辈子,她的女儿被男友给糟蹋了。
喊他一声爸,他却把12岁的女孩给糟蹋了,发生这样的悲剧,都是因为女孩有一个不靠谱的妈妈,如果妈妈能够自爱一些,如果妈妈能够负责任一些,女孩也不至于遭遇毁掉自己一辈子的事情。
这件事发生在2021年,从1月到9月,当时的余某还没有离婚,她和丈夫还藕断丝连,她一边和丈夫纠缠不清,另一边又急着找下家。
找到心仪的男朋友之后,她对婚姻家庭不管不顾,甚至不顾道德,和男友同居在一起。
这样的妈妈确实不自爱,如果真的不爱丈夫了,余某应该先和丈夫离了婚,以单身的状态,再和男友同居,这样谁也不会影响谁,谁也不能说谁的闲话。
偏偏余某没有和丈夫离婚,就和男友同居在一起,这本来只是余某一个人的事情,余某面临的只是道德上的指责,偏偏她要把12岁的女儿带在身边。
一个妈妈,带着亲生女儿,和男友同居,三人的生活本就会让人充满不安,这样的生活,妈妈就应该全力保护女儿的安全,不能让女儿和男友单独共处一室。
因为12岁的女孩几乎已经发育了,亭亭玉立的少女,在一个成年男子跟前,如果没有血缘关系,很难保证这个成年男子的品德,会对12岁的女孩没有任何想法。
在这样的同居环境下,余某可以尽妈妈的责任,留女儿在身边生活,但必须得保证女儿的安全,不受男友的影响。
偏偏这个余某太相信自己的男友郭某了,她竟然放心到,可以留自己的女儿和郭某一起单独生活,她一个人外出打工。
她的这一举动直接害了女儿的一生!
女儿的不幸,发生在2021年的6月到7月。
这个时间段,余某外出打工不在女儿身,她托付郭某照顾女儿。
身为男友的郭某,如果他爱着余某,他当然会答应帮忙照顾,毕竟12岁的孩子,根本不需要照顾她的日常,只需要提供一日三餐就可以了,并不需要花费任何精力。
可余某忽略了,郭某再爱她,他也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和女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她高估了郭某的人品,也给郭某提供了犯错的机会。
在余某不在家的日子里,郭某面对12岁的女孩,他当然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12岁的女孩面对郭某,一个成年男子,她没有母亲的保护,面对郭某的侵犯,可以说她毫无反抗之力。
就这样12岁的女孩,被妈妈的同居男友给侵犯了。
事后郭某,因为涉嫌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被处12年的有期徒刑,余某也因为重婚罪被判了有期徒刑8个。
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12岁的女孩已经被毁了一生,这些遭遇会伴随她一辈子。
而她的遭遇都是因为有一个不自爱的妈妈,如果妈妈没有在婚内,就和他人同居,女孩也不可能和一个陌生的男子生活在一起。
如果妈妈没有外出打工,妈妈在身边,郭某也不至于如此胆大妄为,做出如此禽兽不如的举动。
发生这样的事情,估计女孩的这一辈子都会怨妈妈,正是因为妈妈把她带到身边,就是妈妈制造机会,所以她会遭遇这般伤害。
郭某和余某被提起公诉之后,他们各自涉嫌的罪行是显而易见的,余某犯了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郭某也犯了重婚罪,但对于郭某来说,要严惩他的行为,主要是他犯了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现在郭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许多人觉得这个判刑太轻了,但郭某还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还提起上诉,不过被驳回了诉求。
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给很多有女儿的单亲妈妈一个提醒,如果和男友同居或者再婚,一定要保护好女儿的人身安全,不可让女儿和没有血缘的男子单独在一起。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来源:九派新闻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