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6月20日报道,天津,一男子住院时,在医院大门处逗留了一会儿,随后返回病房,没想到下午的时候,医护人员发现男子晕倒,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院大呼冤枉,认为男子已出院,不关他们的事,法院这样判!
9月12日,刘某住进了天津某医院,住院第三天,也就是9月15日,医院对刘某做出了诊断——脑梗塞、缺血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就在这天上午8点,医院给刘某写好了“出院小结”。两个多小时后,大约10点39分,刘某走出病房,到医院大门处逗留了一会儿。
到了中午12点15分,他自己又走回了病房。谁也没想到,下午2点13分左右,医护人员发现刘某晕倒在病房里,赶紧打120把他送到另一家医院抢救。
可惜的是,第二天下午,也就是9月16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的司法鉴定显示,死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人没了,可责任怎么算?家属和医院怎么都谈不拢,最后闹上了法庭。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当天上午已经给刘某写了“出院小结”,说明刘某已经出院了,医患关系已经结束,所以医院不承担责任。
这个说法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法院和鉴定机构不这么看。
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虽然写了“出院小结”,但审核医嘱单的时候,根本找不到“办理出院”的记录。换句话说,光有一份“出院小结”,说明不了患者已经正式出院。
按照相关规定,出院记录是医生对患者住院期间情况的总结,要在患者出院后完成。
而真正意义上的出院,得走一整套流程——医生下达出院医嘱、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患者离院,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刘某的医嘱单里压根没有“办理出院”这几个字,说明出院的流程根本没走完。手续没办,人就还是住院病人。所以,医院说“已经出院”的说法,站不住脚。
更重要的是,鉴定报告还指出了医院在管理上的问题。9月15日那天,刘某来回出入病房,医院方面从头到尾没有进行任何干预。
而且,刘某具体是什么时间发病的,医院也没有详细记录。对于一个被诊断为脑梗塞、缺血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高危病人来说,密切观察和必要的看护是医院应该做到的基本职责。
哪怕患者正准备出院,只要手续没办完,他就还是医院的住院病人,这份管理的责任不能提前甩掉。一个高危病人在病房进进出出没人管,发病时间也没人记,说明医院在日常管理方面确实存在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医院管理不到位、发病时间无记录,构成了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刘某的死亡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鉴定报告也说了,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刘某死亡的轻微原因。因为刘某本身就有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病,猝死的主要原因还是他自己的身体状况,医院的管理过错只是一个轻微的诱因。主要原因不在医院,所以不能让医院全赔;但有过错就是有过错,也不能一分不担。
最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按照1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刘某家属赔偿11.8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医院敲响了警钟。“出院小结”不等于“办理出院”,流程没走完,责任就还在。对于住院病人,尤其是高危病人,医院的管理和看护义务不能打折扣,更不能因为准备让病人出院就提前放松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