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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已婚女子务工期间跟一男子同居,对12岁女儿疏于照顾。男子趁女子外出,多次猥

贵州,已婚女子务工期间跟一男子同居,对12岁女儿疏于照顾。男子趁女子外出,多次猥亵侵害女孩。事发后,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多部门对女孩进行疏导帮扶,目前已经回归校园生活。

余某是贵州一农村妇女,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不受婆家和丈夫重视,为此,余某与丈夫多有矛盾。

不得已,余某被迫外出务工,女儿也跟随她一起四处漂泊,居无定所。

2021年前后,余某务工期间,与男子郭某相识,郭某看余某带着一个女儿生活,心生歹意,经常打着照顾的名义接近余某。

余某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四处奔波,生活本来就不容易,背后又没有亲人支持,艰难可想而知。

郭某忽然靠近,时不时买东西送给余某,虽然余某开始也保持警惕,但慢慢的,也就接受了郭某,郭某明知余某没有离婚,依然要和她在一起。

于是,二人发生了关系,过起了同居生活,对外,他们以夫妻相称,余某的女儿也顺理成章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由于工地变动,他们在贵州多地辗转,但郭某和余某一直同居在一起。

在前几个月里,郭某努力扮演一个负责的男人,一个疼爱女儿的父亲,目的就是让余某打消所有的顾虑。

终于,半年后,余某外出时,可以放心的把女儿留在家里,单独和郭某相处,这让郭某激动不已。

狐狸终究会露出尾巴。6月的一天,余某照常外出务工,郭某和女儿留在了家里,约莫好了余某返回的时间后,郭某终于向余某的女儿伸出魔爪。

他欺侮女孩身单力弱,半哄半威胁的对女孩实施猥亵,事后,还威胁女孩不准告诉妈妈余某。

就这样,郭某渐渐不满足于猥亵,最终对女孩实施了侵害。在郭某威胁下,女儿始终不敢告诉母亲。

直到两个月后,郭某性侵女孩一事才败露,检方对郭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合并有期徒刑12年。郭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同时,余某因和郭某以夫妻关系同居,被重婚罪,有期徒刑8个月。

这起事件中,余某12岁的女儿是无辜的受害者。事后,多部门对女孩进行从心理到生活的多方帮扶。

目前,女孩已经重返校园,恢复正常生活。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事发时,女孩年仅12岁,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上述条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郭某明知女孩12周岁,依然对她实施性侵,是条文中的加重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利用与余某同居的便利,趁她外出,对12岁女孩实施不法行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判处。

《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多人或者多次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郭某两个月时间对女孩实施多次猥亵,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余某带着12岁的女儿生活,在与郭某同居期间,让女儿和郭某单独相处,让郭某有了可乘之机。

事发后,两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发现女儿被侵害,是她的疏忽的监护疏忽。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余某的失职,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是她作为监护人的失职。

余某明知自己没有离婚,郭某也知道实际情况,但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最终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2年,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
只是,12岁的女孩,多么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