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和情人来宾馆约会时,突然听到有人敲门,男子误以为是情人的丈夫来抓奸,便想通过爬卫生间的窗户躲避一下。结果,在爬窗时,男子脚一滑,不慎从4楼坠下,当场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认为,宾馆及经营者未对男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男子身亡的主要原因,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170000余元,法院判了。
这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真实案例。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
男子李纲和女子贺云(化名)是情人关系。事发当天,李纲在东莞出差,专门跑江门找贺云见面。
由于提前打了招呼,贺云在当地宾馆开了一间房,并用自己的身份证登了记,当时报的是她一个人入住。
到了晚上,李纲来宾馆,酒店在没有询问并进行身份登记的情况下,就直接默许他上楼和贺云同住。
期间,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到很晚。
第二天早上,两人还在睡梦中,门外突然传来一阵很急、很重的敲门声。
李纲当场惊醒,瞬间就慌了,他第一反应就是:不会是贺云的老公找上门了吧?
其实,贺云早就离婚了,但并没有将此事告知李纲。
李强这才误以为是贺云的丈夫前来抓奸。
为了不被撞见,他急着找地方躲。房间窗户打不开,他就冲进了卫生间。
卫生间的窗户能全部推开,边上就是洗手台,站人完全没问题。但这扇窗外没有任何防护,光秃秃的墙面,旁边只有一根排水管。
人一慌就容易做傻事。
李纲直接踩上洗手台,抓着水管想往下爬。贺云在旁边使劲喊,阻止他。
可李纲已经上头了,不听劝。
结果,他刚探出身子,脚下一滑,直接从四楼摔落到一楼平台,最终因伤势太重,不幸离世。
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认定李纲就是意外坠楼。
李纲的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伤痛不已,他们随即将涉事宾馆及负责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各项损失合计1170000余元。
李纲家属认为,涉事宾馆房间洗澡间内的窗户无限位器,且当天宾馆未对前来入住的李纲进行入住登记。宾馆未对宾客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对此,宾馆则提出了反驳意见:
1、洗澡间窗户限位器是消防检查让拆除的,无过错。
2、李纲是外来访客,并非入住宾客,宾馆没有登记义务。
3、李纲作为成年人,因害怕他的不轨行为被发现而主动翻窗,属于自陷风险,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那么,发生了这样的事,法院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李纲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纲是成年人了,四楼翻窗会有什么后果,他心里肯定清楚。就因为一点莫名的恐慌,不顾别人劝阻,非要冒险翻窗,说白了,他这种行为就是在执意冒险,这也是出事的最主要原因。
李纲应自行承担主责。
2、宾馆难辞其咎。
宾馆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保障在内居住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而李纲所在的涉事房间内,洗澡间窗户无任何防坠措施,可随意打开,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即便是为了消防检查,也不代表可以放弃日常人身安全防护,完全免除责任。
再者而言,李纲入住宾馆,宾馆未进行登记,且放任外人私自入住,在管理上存在实打实的疏忽。
综上,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纲的死负有次要责任。
3、法院综合全案因素,酌定由李纲本人承担80%的责任,宾馆及负责人承担余下20%的责任,即向李纲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各项费用合计235000余元。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个判决完全兼顾了情理和法理,既没有遵从“死者为大”的传统思想偏袒家属,也没有纵容宾馆忽视安全隐患,真正做到了过错和责任的对等。
其实,我们人生有太多的悲剧,都是因为遇事太慌,一时脑袋发热而在冲动之下做出来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注:图片仅供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