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琦:请台法务部继续加油】
虽说仍有些“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些许遗憾与惋惜,但在看到法务部终能将“唾液”给增列为相关毒品的采验方式之一,笔者仍然愿意给予法务部一个肯定。媒体报导,日前法务部鉴于近年毒品检验技术的持续发展,加上现行“采验尿液”的规定已难完全符合实务需求,为了提升毒品的防制效能,法务部特别针对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提出修正草案,针对第33、36条进行修正,当中将包含增列唾液为毒品采验方式之一,以符合现行毒品检验的临场需求。
据悉,法务部强调,现行规定教育部、防务部及交通部等多个公务机关,针对旗下的军警、大众运输驾驶(含飞机、火车及捷运、公车)等特定人员,为了公共安全,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关毒品抽验;唯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33与36条规定,“只能进行尿液采验”,万一遇到没有尿意或刻意掉包的人为暗黑取巧,恐将影响后续的毒品防制效益。
讲白了,面对“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毒品泛滥,执法单位本就应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与时俱进”,考量毒品检验技术的迅猛精进,透过唾液来进行判别其实早已相当精准,且可随到随验不受场地限制,甚且还能避免拖延作弊展现高效率。进言之,此一修法不只将对影响公共安全重大的“特定人员”发生提醒规劝效果外,更可对吸毒且无视他人安全性命的幸进违法之徒产生具体威吓量能。准此,期待法务部后续更为苦民所苦疾民所疾的“接地气修法”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