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吉林长春,男子冒充酒店工作人员,将一醉酒的漂亮女子从她丈夫眼皮子底下带离现场,随后在某宾馆开了房间,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次日女子醒来后才发现自己被男子侵犯了,气得报了警。这下不仅男子悲剧了,丈夫也悲剧了。
事情发生在吉林长春。朱女士和丈夫带着几位亲友在某酒店包间聚餐,席间频繁碰杯,朱女士最先扛不住,在座位上睡着了。
就在这时,一个名叫拱某的男人走进了包厢,一脸正经地向朱女士丈夫介绍自己是酒店服务员,说朱女士睡在椅子上不舒服,酒店可以安排包房让朱女士好好休息。朱女士的丈夫没有多想,点了点头,转身继续和亲友推杯换盏。
拱某根本不是酒店员工,只是来这里吃饭时碰巧看到了朱女士,随即动了歪心思。拱某架着朱女士出了包厢,在酒店门口拦了辆车,直奔附近一家小宾馆,登记时还谎称朱女士是自己妻子。
整个过程中,朱女士对发生的事情全然不知。次日朱女士醒来,发现自己身处陌生宾馆房间,立刻联系了丈夫,得知前因后果后气愤报警,拱某很快被捕归案。
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对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很多人以为强奸罪必须具备暴力或胁迫情节才能认定,其实不然。
现行刑法第236条中"其他手段"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涵盖了趁被害人醉酒、昏迷、不知抗拒状态实施侵害的行为,无需以暴力或胁迫为前提。
这一立法思路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就已确立,彼时将强奸罪整合至第236条。
并将加重情节逐一列明,量刑上限提升至无期甚至死刑,大幅提高了对严重侵害行为的威慑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相关条款进一步作出补充完善。
不少人追问,酒店是否也该担责?这个问题有法可查。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餐饮等经营场所管理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追溯这条规定的来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将该义务正式升格为法律层面的成文规定,民法典第1198条则是在前两者基础上的全面整合。
但回到本案,拱某是趁服务员不在场时冒充身份,酒店方难以预先察觉,加之朱女士是由丈夫及亲友当面交给拱某带走的,并非在公共区域突发的侵害,酒店承担主要或补充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麻烦更大的,恐怕是朱女士的丈夫。中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互相扶助义务的规定由来已久。1950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第8条就明文写入了夫妻相互帮助的义务。
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主张赔偿。
2021年民法典第1059条延续了这一立场,第1091条更将"其他重大过错"列为损害赔偿的兜底情形,赋予了法院充足的裁量空间。
朱女士的丈夫明知妻子醉酒被一名陌生男性带走,却整夜没有过问,既未亲自护送,也未确认朱女士的安全,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已经不只是道德层面的谴责问题,而是具体的法律追责依据。这件事最终会走向何方,还要看朱女士接下来的选择。
信源: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男子伪装饭店工作人员性侵醉酒女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