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 上海,女子不顾丈夫劝阻,与 4 名驴友相约去西藏嘎玛沟徒步。谁曾想,在徒步过程中,女子不慎从高处坠下,不幸身亡。
事后,女子的家人找保险公司索要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寿险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免于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女子家属认为,这种格式条款不作数,但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王女士出事的地方叫嘎玛沟,全称珠穆朗玛峰东坡嘎玛沟,位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境内。这条山谷官方测绘全长约 55 公里,海拔从 2000 米一路延伸到 5000 米以上,原始森林、冰川、峡谷混在一起,地形复杂程度远超一般人的想象。
早在 1921 年,英国皇家地理学会与英国登山俱乐部联合组织了第一支珠峰勘探队,摄影师约翰・诺尔和地理学家查尔斯・霍华德・伯里进入过这片区域,把这里的影像和测绘资料带回欧洲,西方探险界这才知道世界上还有这样一条山谷。
1959 年至 1960 年间,中国科学院组织了珠穆朗玛峰地区综合科学考察,嘎玛沟流域的地质构造、冰川变化、植被分布被系统记录下来,相关成果后来收入了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察报告中。
1988 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1994 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 33819 平方公里,嘎玛沟全域划入其中。
正因为地形险、人迹少,当地文旅部门专门规定,凡要进入徒步或探险的,必须提前登记,且须雇用持证向导,这个规定不是走形式,而是多年事故教训积累下来的结果。
王女士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也是资深户外徒步爱好者。2023 年 9 月,王女士约了 4 名驴友一起去嘎玛沟。丈夫得知后极力劝阻,认为那里太偏,一旦出事无人救援。王女士没有听进去。
几人进入景区时,觉得登记加雇向导有捆绑消费的嫌疑,既没有登记,也没有雇佣向导,直接进去了。结果还没走多深,王女士就从高处坠落,当场身亡,其余几名驴友吓得立刻联系了景区管理方,再没有继续深入。
出事之后,王女士的丈夫查到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包含意外伤害险和寿险,本以为多少能获得一些赔付,结果保险公司直接拒绝了。
保险公司出示的免责条款白纸黑字写着,潜水、跳伞、探险等高危活动不在赔付范围,并且用了加粗加黑字体标注。
王女士的丈夫不认这个说法,坚持认为王女士只是徒步,与探险是两回事,何况这份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向投保人专门作出解释,理应不发生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这件事,在中国法律上有一条清晰的演变线索。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在第 39 条至 41 条第一次对格式条款作出系统规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内容。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厘清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边界,加粗加黑可以认定已尽提示义务,但说明义务仍需单独履行。
到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 496 条对这套规则做了完整继承和升华,要求提示和说明两项义务都不能缺少。
那么回到王女士这个案子,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完整履行说明义务?这份免责条款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而王女士无证进入保护区、无向导开展高海拔重装徒步这件事,又在法院的认定里扮演了什么角色?
法院最终给出了出人意料的裁决:认定免责条款合法有效,驳回意外伤害保险金索赔,仅支持赔付寿险保险金。
信源:澎湃新闻《高海拔徒步身亡意外险拒赔判例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