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女子坐火车,不料突然来月经,把床单给弄脏了,她问列车员该怎么办,列车员说,要不就自己清洗干净,要不就赔偿180元,女子没有钱,只能去洗床单,之后站到下车,而他们发布的情况说明,却和女子所说的不一样,他们说没有向女子收取费用,并且主动让女子不要洗床单,但女子还弄脏了别的东西,女子说他们情况说明有不实内容,于是起诉了他们。
事情发生在2025年的10月9号,当时张女士乘坐列车,是卧铺,并且她要到达的目的地比较遥远,需要在卧铺上过夜。
本来这是非常正常的旅途,偏偏遇上了突发情况,她那不规则的月经居然来了。
当她在睡梦中,感觉有异样的情况,她醒来一摸床单,就马上发现,床单可能被弄脏了,她来不及多想就赶紧翻包找卫生巾,可找来找去才发现,备用的卫生巾早就用完了。
这可怎么办,大晚上的,列车员也没有经过,一时也买不到卫生巾,看着静悄悄的车厢,她只好拿衣服垫在身下,先凑合一个晚上,等天亮了再说。
第2天醒来,她发现床单果然被弄脏了,毕竟在火车上,遇到这种事情,她还是赶紧问列车员,弄脏了床单该怎么办。
她得到的回复是,床单被弄脏了就要自己把它洗干净,或者赔偿180元。
赔偿180元,张女士当时听了就愣了一下,这床单怎么那么贵,单单弄脏了而已,清洁费怎么要那么高,她当时就感到不可思议,但是自己弄脏床单,有错在先,她也不好说什么。
张女士身上并没有钱,更何况花180元清洗床单,这不划算,还不如自己把床单给洗干净。
于是她拿着床单去洗,洗干净之后,看着没有床单的床铺,加上自己又害怕把床铺弄脏了,到时候自己又无法清洗,要赔偿更多的钱,于是她选择站到下车。
但是,事情一经报道,画风就变了,客运段发布的情况说明,居然有不实内容,他们的情况说明是这样的:
他们说,是列车员看到张女士的衣服和裤子有血迹,主动询问张女士是否来了生理期,他们确实有告诉过张女士,要自己清洗或者赔偿180元。
张女士选择了自己洗被单,并且列车员还帮助张女士清洗被单,后来列车长来了,就让张女士不要洗,让工作人员自己处理。
他们还说,张女士后面在另外一个空余的下铺坐下,是他们找到张女士,张女士把那个床单给弄脏了,列车员也对那个床单清洗了,可是张女士坐在一个凳子上,边凳座套也被弄脏了。
这些都是列车员在处理,但是他们没有向张女士收过任何费用。
张女士看了他们的情况说明,看到里面有不实的内容,心里很不舒服,于是在2026年3月21日,起诉了客运段,说他们侵犯名誉权了。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更多的人可能相信张女士所说的话,因为如果事实如情况说明,张女士不至于起诉他们,既然张女士起诉他们,那么张女士肯定是有委屈之处,如果他们如实说明,张女士也不至于起诉他们。
当然张女士起诉他们,在法律面前,也得拿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
张女士乘坐列车,突然来月经弄脏被单,这并不是故意,清洗床单应该是列车的义务,他们本来就需要履行提供干净用品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是,事后他们却要张女士自己清洗床单或者赔偿180元,就算是要求赔偿180元不是事实,单单要张女士清洗床单的行为就已经不合理了,清洗床单本来就是他们的义务。
现在张女士表示他们发布的情况说明有不实情况,如果事实真是如此,张女士的名誉权被侵犯了。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至于事实情况如何,他们发布的情况说明应当实事求是,但是如果他们虚构了事实,并且这些不实事实被公开传播,就会导致公众对张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如果他们确实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张女士起诉他们,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这样的诉求是获得支持的。
关键是,张女士起诉他们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发布了不实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毕竟如果他们发布了不实事实,会对张女士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张女士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那么你觉得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