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凌晨,面对警察强行闯入,陆远明对妻儿说:“我们自卫”!于是,儿媳扔砖头、儿子拿木棒将警察打伤,陆远明和儿子也因此获罪2年,可没想到,19年后,二人竟被改判无罪!
1998年11月9日凌晨一点多,贵州桐梓县城郊村三组,一栋三层小楼周围静悄悄的。
陆远明和儿子陆安强早已睡下,突然被楼下一阵急促的砸门声惊醒。
陆远明披上衣服走到窗边往下看,楼下站着四个穿制服的警察,手里拿着一份“98第0461号”传唤证,冲楼上喊,说陆远明涉及1998年7月29日的一起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案件,让他开门跟警方走一趟。
陆远明没开门,他对楼下说,有什么事白天再来,天亮以后自己会去公安局接受传唤。
他扭头对儿子交代了一句:如果他们强行冲进来,咱们就自卫。
楼下的警察没走,又向局里请求了增援。
公安局副局长带着人赶到现场,朝楼上喊话,说他们有传唤证,要求配合。
陆远明还是那句话:天亮再说。
副局长随即下令强攻,还调来了一辆消防车。
警察兵分两路,一路撬卷帘门,另一路坐消防云梯往三楼顶升。
陆远明和家里人站在楼顶,抄起砖头往下砸。
卷帘门被撬开后,有警察冲了进去;云梯上的警察刚探出头,也被陆安强抡起木棒打了。
混乱中三名警察受伤,经鉴定都是轻微伤。
事后陆远明和陆安强被刑拘、逮捕,随后被公诉。
受伤的民警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
1999年2月,桐梓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民警是依法执行职务,陆远明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还用砖头砸警察并指使儿子暴力阻碍执法,陆安强用木棒打伤警察,判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两年,陆安强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陆远明赔偿受伤警察的医疗费。
父子俩上诉,同年4月遵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陆远明和陆安强没有停下申诉。
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他们暴力阻止强制传唤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且原审程序违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都不对,指令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2017年,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认定了几个关键事实:传唤证上写的是“19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也就是说陆远明在11月9日24点之前到公安局都不算违规。
他说天亮后再去,这个理由完全站得住脚。
按照当时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强制传唤。
陆远明既没拒绝也没逃避,他只是说天亮再去,而且时间确实没超,警方凌晨一点就强行破门,于法无据。
再审判决还指出,这起案件是三个多月前的治安案件,根本没有紧迫性。
警方大半夜把公民从被窝里揪出来本就不合理,人家说了天亮再去也完全合法。
可警方非要半夜强攻,又是撬门又是云梯又是高压水枪,执法方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基于这些认定,云南省高院改判陆远明、陆安强无罪,撤销了赔偿判决。
从案发到改判无罪,整整过了19年。
执法要看方式对不对、下手重不重,公民面对不合法的强制手段,法律允许他们保护自己。
陆远明和陆安强当年做的事,不该被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