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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大者不得取小》 天心平分物,齿角不相兼。 翼足各两全,造化有深诠。 高位食

《受大者不得取小》

天心平分物,齿角不相兼。
翼足各两全,造化有深诠。
高位食厚禄,岂可夺民镰?
留得三分地,岁岁见丰年。

昔董仲舒对策于汉武帝,仰观俯察,悟得一理——“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此言一出,千载之下,犹振聋发聩。

一、天道有衡,不使兼得

观自然之万物,造物之妙,正在于“不兼”。
有猛兽之利齿,则无其角以为争;有禽鸟之双翼,则止两足以行地。非天有所吝,实乃天有所衡。
颜师古注曰:“谓牛无上齿则有角,其余无角者则有上齿。”一予一夺之间,天道昭然。
《春秋繁露》亦云:“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太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此非董子独见,实乃千古不易之天理。
老子《道德经》云:“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大道,贵在均衡。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亦言:“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耶?”自然之验,即在各得其所、不相侵夺。

二、食禄之家,不与民争

推天道以观人事,其理一也。
董仲舒曰:“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
又曰:“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乃“上天之理,而太古之道”。
公仪休相鲁,见妻织帛,怒而出之;食舍中葵,愠而拔之。其言曰:“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一国之相,不与织妇园夫争尺寸之利,此所谓“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董子更言:“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此言可谓诛心之论——居高位、食厚禄者,若凭借权势与民争利,小民如蚁,安能抵挡?
《周易》亦警之:“负且乘,致寇至。”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而为小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

三、兼得之害,古今同鉴

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
董子痛陈其弊:“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富贵者贪得无厌,小民日益削薄,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
范蠡三聚三散,每聚财巨万,辄散以济民。其深知“受大者不得取小”之理——既得天下之大功、商贾之大利,便当以散财补天下之不足。
宋朝行“不抑兼并”之策,放任土地兼并,结果“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终至“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此“受大者又取小”之祸也。
管子亦言:“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治国之道,首在调均,而非纵容兼得。

四、留有余地,方为长久

董仲舒引孔子之言:“君子不尽利以遗民。”
《诗经》云:“彼有遗秉,此有不敛,伊寡妇之利。”收割之后,留下些许穗粒,正是为孤寡之人留一口饭。
《春秋繁露》曰:“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
此即“受大者不得取小”之真谛——并非禁人富贵,而是劝人知止。你既已受天之“大”,便当为他人留“小”。
管子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地均则力均,力均则民安。不分不均,不夺不餍。

结语:

天道忌盈,人事忌满。
齿与角不可兼得,翼与足不可两全。你既已食禄于朝堂之上,便莫与农夫争垄亩之利;你既已获利于市井之间,便莫与小民争锱铢之末。
董仲舒曰:“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今日之嚣嚣,非天不足,乃人不知止耳。
留得三分余地,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若日子过得好,也请给别人留下一口饭——这不是施舍,而是天道。

你若安好,也请留一缕清风给后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