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女子刚满18岁,就遇到一个35岁的男子,问他愿不愿意陪自己一晚,给20,女子拿出手机,立即录像,对方跑了,结果女孩子精神病犯了,就医花了100元,女子立即联系上了对方,要求赔偿7000元精神损失费,结果法院判了
2025年9月22日,胡某头一天才满18岁,第二天就遇到了一个陌生男子,让她郁闷至极。
当晚23时50分,胡某骑着车独自回家,35岁的黄某突然驾车上前将她拦停,眼睛色眯眯的盯着胡某,满脸不怀好意地开口调戏:包一晚多少钱?
胡某瞬间受到了极大的侮辱,立刻拿出手机开启录像取证。
黄某见状连忙打圆场,还从兜里掏出一张20元现金晃了晃,试图轻浮挑逗。
别看胡某年纪刚满18岁,但是面对这种品行不端的骚扰者,她十分冷静有分寸,当场警告黄某:你不赶紧走,我立即报警,你的一言一行我全部都录像记录下来了。
黄某瞬间慌了,立马改口狡辩:我可啥都没说过啊,我是问你厕所怎么走,我想上个厕所。
胡某没有妥协,往前追了几步再次警告:你走不走?不走我真的报警了!
黄某心虚之下,立刻驾车慌忙逃离了现场。胡某也松了一口气,成功赶跑了骚扰自己的黄某,这场糟糕的遭遇,也荒诞地成了她特殊的成人礼,让刚成年的她深刻学会了自我保护。
可这件事带来的心理冲击,远远没有就此结束。回家后的胡某始终无法平复情绪,持续被这件事困扰,精神状态越来越差。
胡某本身既往就有精神类疾病史,此次黄某的恶意骚扰,直接诱发导致她旧病复发,出现严重的情绪和精神问题。
为了控制病情,胡某及时前往医院就医检查、拿药治疗,前后一共花费了100多元的医疗费用,才勉强克制住病情。
胡某心里始终无法释怀,这笔损失、这场心理创伤,都是黄某的恶意骚扰造成的,凭什么要自己独自承担?
于是她想方设法找到了黄某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上黄某,要求对方承担这笔医药费,给自己一个说法,不然绝不罢休,并且明确告知自己手握完整录像证据。
可黄某态度极其嚣张、毫无悔意,根本不认可自己的骚扰行为,还十分硬气地嘲讽、刺激胡某:
你可不要自作多情啊,我身边的女士可比你好多了,你再这样纠缠,我就认定你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黄某的二次言语羞辱,再次狠狠刺激了本就精神脆弱的胡某,让她的心理创伤进一步加重。
万般无奈之下,胡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100多元的医疗费,同时支付7000元精神损失费。
经过审理,法院结合本次骚扰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胡某造成的实际精神伤害、胡某自身既往病史等综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黄某赔偿胡某500元精神损失费,同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胡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无法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惩戒对方的恶劣行为,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胡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情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网友都心生疑惑:为什么不对黄某进行行政拘留?仅仅500元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实在太少了?
而且胡某为了维权来回折腾,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产生的隐性成本远远不止几百上千,怎么看都得不偿失。
很多人对这个判决不解,无非是混淆了惩罚功能和填补功能,这是我们普通人最容易陷入的认知误区。
首先,本案男子的行为,妥妥的性骚扰,没有任何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人以为,不动手就不算骚扰,这是典型的生活偏见,而非法律规则。
言语的轻薄、金钱的低俗暗示,是对他人人格尊严赤裸裸的践踏,完全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事后诡辩称问路,这种事后补救的辩解,在法律上毫无价值。
其次要区分两个完全不同的维权逻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和报案,是两套体系。民事诉讼是填平损害,行政查处是惩戒恶行。
只打官司,法院只能判道歉、赔钱,没有权力拘留行为人。不是法律宽容,是当事人没有启用惩戒的法律工具。
至于大家争议的500元精神赔偿,法理非常清晰。
精神损害赔偿讲究因果相当。受害人存在既往精神病史,本次侵权只是加重诱因,并非损害的全部根源。
法律不搞全额兜底,不能把旧有损害全部归责于单次侵权行为。
很多人觉得判得太轻,是因为我们总想让民事判决承担惩罚的功能。但法治的精髓,是各司其职。
民法管弥补,行政法管惩罚,刑法管制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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