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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女子和男友在酒店约会,到了晚上,女子肚子饿,就独自去3楼餐厅吃饭,谁料

广东深圳,女子和男友在酒店约会,到了晚上,女子肚子饿,就独自去3楼餐厅吃饭,谁料,酒店地上有一大滩水,她没瞅见,脚下一滑摔了个底朝天,在地上趴了10分钟,还是路人过来把她扶起来后打的120,然而,酒店员工不肯陪上救护车,也不肯垫付2000块医药费,女子怒了。

在端午假期前,小美就和男友约好,要找个市区的酒店好好放松两天。

6月18号,两人办理了入住,到了晚上,小美肚子饿,但男友表示不饿,她就自己坐电梯去三楼的酒店餐厅想先找点吃的。

谁料,她刚拐进餐厅门口的走廊,就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在了地上,疼得半天爬不起来。

后面她才留意到,那块地面积了一大片水。可小美发现,地上别说防滑垫了,连个“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都没放。

她趴在地上缓了快10分钟,才有路过的客人把她扶起来,当时膝盖和手腕都肿得老高,动一下都疼得冒冷汗。

送到医院一查,软组织挫伤了,医生说至少得静养3天不能动。

小美这下懵了。她好不容易面过的新公司,本来约好端午收假第一天就去入职。

这一摔,没法按时去上班,得给新公司留下多不好的印象?

而且,事后酒店的态度也是让她看不懂。

救护车来的时候,工作人员磨磨蹭蹭不肯跟着去医院,到了缴费的时候,2000块的医药费推三阻四不肯垫付,全程都在说“我们领导不在,我们做不了主”。

截至目前,连一句正式的道歉都没有。

回看这件事,可能有人会说“你自己走路不看路怪谁”?但是,酒店作为营业场所,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到了吗?

这不是“不小心”的问题,是酒店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全推给了顾客的“眼神好不好”。

地面有水不提醒、防滑措施不做,这就是疏忽。真出了事,酒店第一个想到的不是怎么解决问题,是怎么把自己摘干净,这从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地面大面积积水,既不铺防滑垫,也不摆警示牌,这摆明了就是没尽到该尽的提醒和防护责任。

按这条法律,酒店不仅要赔她摔伤的治疗费,连她因为摔了没法入职新工作的损失,也得一起担下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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