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内急,憋的实在受不了,一时又找不到厕所,就在超市的角落里,脱下裤子现场大便,随后悄悄离开。超市值守的工作人员当时没发现,事后把大便清理干净,油把这一幕监控内容发布出来。有人吐槽男子不应该这样没有公德,也有人表示同情: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没有特殊情况谁愿意丢那个人,超市应该配个公共厕所的。
6月19日,一名男子来到这家超市。途中突然便意来袭,腹部十分难受。
男子心里十分焦急,四处张望寻找可以如厕的卫生间,可在店内找了一圈,都没有发现厕所位置。
强烈的生理冲动越来越急迫,他已经快要忍耐不住。
男子一时间没有别的办法,内心左右为难。他清楚在公共区域大小便十分失礼,可当下身体已经撑不住。
周围货架遮挡住了部分视线,男子心存侥幸,觉得这个角落位置比较隐蔽,不会立刻被来往人员发现。
简单权衡过后,男子直接在货架之间的角落脱下裤子就地解决。
整个过程里,超市虽然有工作人员在岗值守,但工作人员没有留意到货架深处发生的情况,当场并没有察觉异常。
男子结束之后,害怕被人撞见难堪,没有停留,立刻快步离开超市,没有留下任何信息。
等到后续工作人员巡查卖场,才发现地面上的污物。
店家只能安排人员,花费额外时间把污渍彻底清理干净。
为了警醒其他人,超市把对应的监控画面对外发布出来,这件事随即被网友知晓。
这件事传开之后,网上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看法。
不少人在批评该男子,超市属于公共经营场所,来往顾客众多,在此处随地排便,破坏了公共环境,非常缺乏公德心,还给店家增加了保洁负担。
但也有一部分人表示,能够体谅男子当时的窘迫。成年人顾及脸面,若非实在憋到无法忍受,没有人愿意做出这样丢人现眼的举动。
因此,问题也暴露出来,这家超市没有配备公共卫生间,顾客遇到突发状况没有地方应急,也是矛盾出现的诱因。
不少人呼吁商铺完善配套设施,同时市民也应当克制自身行为,不要随意破坏公共环境。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单纯从法律角度而言,男子在超市内随地排便,污染经营场地,产生额外清洁人力成本,已经侵犯超市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赔偿超市产生的保洁开支。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还会面临治安惩戒。
客观来看,男子当时被突发状况困住,找不到卫生间,情急之下才做出出格举动,属于情急之下的不当行为。
即便处境窘迫,个人依旧需要遵守公共秩序,不能将自身问题转嫁商家,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提前向店员求助,而不是直接破坏公共环境。
超市同样存在设施短板,缺少公厕,间接诱发本次事件,也提醒超市需要尽快完善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