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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当老师!广东中山,女子去接三岁半的女儿,发现孩子嘴唇、脸和脖子都是伤,园方说

不配当老师!广东中山,女子去接三岁半的女儿,发现孩子嘴唇、脸和脖子都是伤,园方说小孩发生了轻微磕碰,可实际上是一个男老师拿铁勺子顶住孩子的下颌,强行往她嘴里灌饭所致!还好女子机警,立即要求查看监控,并连夜带孩子去检查报警!

小婷是一个三岁半的小女孩,刚上幼儿园不久。

6月17日的傍晚,小婷妈妈去接小婷放学,看到孩子的第一眼,妈妈就发现情况不对。

小婷平时性格不活泼,但这天看起来闷闷不乐的,待她走近,妈妈瞬间感觉天塌了。原来孩子嘴唇破了好几处,脸上也有几处破皮。

现在家家户户孩子都少,小婷虽然是个小女孩,但也是一家人的心头宝,平时磕碰一下家长都心疼得不得了,一看这副模样,小婷妈心疼坏了。

旁边老师赶紧过去解释,说小婷调皮捣蛋不小心轻微磕碰了一下,这些都是皮外伤不打紧。

但是小婷妈妈明显感觉不对,磕碰只会在三两处出现擦伤,但小婷的伤口不是擦伤,倒像是什么东西戳的。

小婷妈妈仔细检查了一遍,发现不只是头面部,就连孩子的脖颈里也有多处伤痕,而且部分地方还有青紫瘀伤,这些表现形式和磕碰导致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样的。

小婷妈妈当机立断,要求园方调监控。

对方推三阻四,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但小婷妈妈誓不罢休,双方纠缠了很久,最终小婷妈妈成功看到了当天的监控视频。

原来当天中午吃饭时间,其他小朋友都在乖乖吃饭,小婷胃口不好吃饭慢慢吞吞的,还一直拿着勺子玩。

两三岁的孩子不太会表达自己的需求,不想吃饭也是常事,但只要耐心引导,大部分时候都很乖。

可就在这时候,一名男性老师突然跑到小婷旁边,拿一个铁勺子顶住她的下颌骨,另一只手拿着勺子往她嘴里灌饭。

小婷细皮嫩肉的,哪里禁得住铁勺子顶下颌骨?加上对方动作粗鲁,小婷又疼又怕,不由自主哭了起来。

对方厉声呵斥,小婷被吓得不敢吭声,只能机械般的拼命往下咽食物。

喂食两分钟之后,对方拎着小婷的胳膊,把她带离了座位。

小婷妈妈看到这一幕,又气又怒又心疼,但她明白,此时发火没有任何作用,她立即连夜带小婷去做检查,同时还报了警。

经过检查,小婷口内、牙龈、唇周、面部、下颌等处多处挫伤,部分地方出现破损结痂。

而且小婷不仅仅是身体受到了伤害,她明显还受到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医生明确告诉小婷妈妈,要带孩子去口腔科和儿童心理科复诊。

案发后,因小婷妈妈及时报警固定证据,本案已成功立案。

那么,男老师此举到底会造成什么后果?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男老师拿铁勺子顶住小婷下颌强行灌饭,导致小婷多处挫伤,还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方虽然不是故意殴打,但是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象还是一个三岁半的小孩子,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所以他应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但是根据检查报告显示,小婷达不到轻伤及以上,所以男子只构成了一般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不过,据当地回应,男子是2025年春季持证上岗,目前已被停职。

这也说明,男子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会受到内部处理。

教育行业本来就有自己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幼师更应遵循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等职业道德要求。

男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些准则,造成了极其严重且恶劣的影响,当地教育部门可取消他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将他列入黑名单,使男子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无法再从事教育工作。

除了男子本人,园方也应该为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婷妈妈要求查看监控时园方推三阻四,说明他们对此事知情,园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于理于法都应当对小婷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本信息来源:,环球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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