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自己给自己上刑吗!广东佛山,凌晨,20岁的小伙子被哥们架着送进了急诊,走路腿都不敢并拢。这小伙子在网上了个情趣用品,拿到后就往自己身体里塞,结果卡在里面整整2个多小时拿不出来了!最后医生徒手给掏了出来,15厘米长、直径5厘米!
陈波,才20岁,干的事真是让人想不通。
你说你买就买了,玩玩也就算了,非要整一把这么大的。
那天晚上他一个人在出租屋里,收到快递拆开一看,脑子一热就上手了。
东西滑进去那一刻,他就知道完了。自己用手抠,越抠越往里走,肚子胀得跟气球似的,肛周疼得他直冒冷汗。
但他死活就是不去医院,现在倒是知道怕丢人了。
就这么硬扛了两个多小时,凌晨实在扛不住了,才给朋友打电话。
朋友来了一看他那走路姿势,两条腿劈着不敢并拢,脸白得跟纸一样,赶紧架着就往急诊跑。
到了医院医生一检查,异物卡在直肠壶腹那个位置,万幸没穿孔。
再拖下去,肠子真就废了。
医生赶紧上手,做好润滑,手指探进去找准位置慢慢往外拽。
15厘米长,直径5厘米,这玩意掏出来的时候,在场的护士都倒吸一口凉气。
当时医生就说了,这种情况每年急诊都能碰上好几例,年轻人猎奇心太重,根本不考虑后果。
陈波这一趟急诊,医药费全得自己掏,没人给他报销。
仔细想想,现在网上这种东西随便就能买到,也没个提醒,年轻人一时冲动就出事了。
这医药费到底该谁出,陈波自己作的,法律上怎么算呢?
《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明白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反过来说,你自己有过错,自己造成的损害,那就自己兜着。
陈波这个情况,完全是自愿行为,没有任何人逼他,也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就是他自己一时兴起干的。
所以这个责任,百分百在他自己身上。
依据《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这话放在这就是,你自己故意往里塞的,出了事别怪任何人。
卖家,有没有责任呢?
说实话,如果店家正常销售,产品也没缺陷,那他真没什么责任。
但这事暴露了一个问题,这类产品的销售到底该不该有年龄限制,该不该有风险提示。
目前,法律上对这块确实还是个灰色地带。
不过,陈波的遭遇,就是自己作的自己认。
他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法律上叫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这是指运动的,但道理一样,你明知道有风险还去干,出事了就别找别人。
也就是说,陈波要是因为这个导致了肠穿孔或者更严重的后果,那后续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甚至伤残赔偿,全都得他自己承担。
万幸这次没穿孔,不然这小伙子20岁就得背上一身债。
猎奇这事,真得掂量掂量自己那点直肠黏膜经不经得起折腾。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这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