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已婚男子去同村的已婚女子家里约会,这两个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见面后两个人一起吃饭、喝酒,吃完饭天色已黑。深夜的时候,男子不小心从楼梯的地方摔倒,没多久就离世了。女子发现后也没报个警,而是自己处理了。
虽然男子被女子给藏起来、丢掉了,但是第二天凌晨的时候,还是被其他村民给发现了,男子家属很悲伤,就把这个村妇给告了,要求赔偿41万元。
(案例来源: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有一个男子陈某,跟女子何某,二人都住在同一个村里。
陈某已婚有家庭也有孩子,看上了同村的已婚女何某,两个人私下有来往,还确定了不正当的关系,这么一交往,就是10年。
而彼此的家人,都不清楚两个人的关系,一切都藏在平静的表面之下。
都说搞这种婚外恋情的人,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的,这不,陈某在一次偷偷约会的时候,就出事了,还是个大事。
这一天,陈某应何某的邀请,又来到何某家里约会,何某炒了几个小菜招待,两个人喝酒、吃饭还挺开心的。
吃完饭之后,陈某准备回家了,因为夜色比较黑,何某家的后院,有个通往室外的楼梯。
陈某因为酒后意识模糊,当时一个踉跄,从楼梯上面摔倒了,当时人就离世了。
何某发现情况不对,出来一看,就看到倒在地上的陈某,当时他人也没了呼吸。
面对这个变故,何某第一时间没有打电话求助,也没有呼救,更加没有想到报个警,因为她知道,这个时候,不能公开,不然自己就完了。
何某接下来,做了一件很大胆的事情:自己处理。
她找到了工具,用电动车,把陈某送到了外面,夜深人静也没人看到,陈某给他送到1000米开外的公路旁边,随意就这么一扔。
第二天凌晨,有其他的村民发现了陈某,慌乱中立刻就报了警。
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喝醉酒,脑颅内有块状物,符合坠落的情况。
很快,办案人员锁定了何某,面对审讯,何某知道没法躲藏了,只能交代了彼此的关系,也把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作了详细告知。
陈某的家属(3位子女)知道这件事之后,将何某给上诉了,索赔41万元。
家属认为:
第一,何某跟父亲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于法不容;
第二,事发当晚,何某主动邀约过来喝酒,还让陈某把半瓶酒给喝掉了;
第三,事发之后,何某没有主动救助,反而自行处理,等于是二次侮辱,家属没法接受,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
那么,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决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面对他人离世,第一时间必须要报个警,不可以非法处置,禁止个人随意转运,随意丢弃,否则要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等。
本案中的女子,负有法定的先行救助义务,不存在重大的刑事过错,但是时候她非法丢弃、随意处理,此举涉嫌治安违法。
《民法典》第 1005 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陷入危难之际,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行为人应该积极施救。
刑法不作为犯罪理论,先行行为制造危险,行为人产生作为义务。
本案中的女子主动邀约男子来家里吃饭喝酒,提供了喝酒的环境,醉酒之后会削弱对周围环境的判断。
而女在家里的窗台、楼梯等,都可能成为风险,先行行为就已经将男子置于危险的环境中。作为亲密的情人关系,负有看护、劝阻、施救、急救等强制的救助义务。
《刑法》第 233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失导致他人离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女子,不存在过失的行为,只是出事后,她没有主动救助,因为害怕,转移了受害者,想要掩盖一些事实。
从独立的行为来看,构成侮辱罪,此举依法也要受到处罚。只不过,女子并非想要故意伤害他人,也不存在故意包庇行为人的情况,仅核定为侮辱罪。
而本案中的陈某自身错误也明显:
第一,他自己患有基础疾病,心脏也不好,不宜饮酒,但是还是赴约喝了酒;
第二,作为成年男性,应该知道夜里喝酒行走存在风险;
第三,陈某跟何某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也是这起悲剧的根源之一。
最后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陈某承担70%,何某承担30%的责任,需要赔偿78805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
信源: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