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服务员小包哭诉自己被店主言语侮辱,小包觉得委屈,没法再干下去,当场离职,结算工资时发现少算了一千多块的工资。店主却说她没有提前一个月说离职,自己有权扣扣工资,双方互不相让,这钱到底该怎么算?
据了解,刚满16岁的小包为了体验生活,进入了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干了快三个月。
这天晚上,店主突然在工作群里说了一些注意事项,还专门点名了小包,表示小包干活干得不仔细,让她多学学,这本来也没什么问题,偏偏店主在最后,说了一句侮辱小包的话。
小包看到店主在大群里公然侮辱自己,一下子觉得委屈极了,小包还没成年,遇到这种事情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哭着打电话向姐姐求助。
小包的姐姐听完小包说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也非常地生气,当即报了警,民警到现场后,店主说当时自己只是想搞怪一下,开个玩笑,没有想伤害小包的意思,现在自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言语不当,对小包造成了伤害,就又在大群里发了一条消息,公开向小包道了歉。
但一句简单的道歉,无法抚平小包内心的委屈,小包的姐姐也觉得店主为人不行,也担心小包的情绪不好,就让小包不要再继续干了。
店主见小包提出了离职,也没有多做挽留,只是希望小包能再多干三天,等自己招的人到岗了再走,但小包拒绝了,她总忍不住想到店主发的那拒话,这让她根本没法正常工作,于是坚持要走,在和店主提出离职后,就没有再去饭店上班了。
店主无奈,只能给小包结算了工资,小包却发现到手的工资不对,原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是4750元,怎么最后结算给自己只有3070元?
店主说,和小包的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小包没有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话,自己可以是扣掉小包20%的工资,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结算剩余的工资,最后店主是按照最低工资2350元,加上小包离职这个月干的9天720元,一共3070元给小包结算的。
店主见小包不满意,还说自己给过小包机会,只要小包多干三天,自己也能给小包正常结算,可小包非要马上离职,而且第二天干脆不来了,那就只能按最低工资算。
店主还说,小包之前上班的时候,几乎天天迟到,按照店里的规定,迟到十分钟就要扣20块钱,是自己好心,觉得小包虽然迟到了,但也没耽误干活,所以就都没算迟到的钱,要是真的仔细算起来,小包连三千块都拿不到。
小包不服气,她觉得自己虽然经常迟到,但是店里加班的时候,店主也没给过加班费,这样就算抵了。
店主却说,都是小包干活干得慢,所以才要加班,自己没道理给加班费,双方各有各的道理,谁也不肯让谁。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按照规定,小包确实应该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这是劳动者的义务,但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说,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就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店主所说的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这属于是无效条款,并不能成为店主扣钱的依据。而且店主对小包的不当言语,如果真的被认定为侮辱行为,小包也有权利立即提出离职,并要求店主发放全部的工资。
而店主所说的可以扣除小包20%的工资的相关部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版)》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意味着,店主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小包的擅自离职给自己的饭店造成了经济损失,才能扣除小包的工资,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扣除后发放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可是店主觉得自己已经仁至义尽,换成别的人,面对员工突然离职,也都是这样的算法,坚决不肯把剩余的工资付完。
小包却觉得自己的劳动付出,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为了拿回剩下的钱,小包决定去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