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个已婚的大老板找了个漂亮的小女友,俩人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男方总是哐哐砸钱,但没多久男方就腻了,不仅跟女方分手,还非要女方把所有的钱全还给他。
乌鲁木齐的老板刘某大概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五个月时间精心经营的一场婚外情,最后竟然在法庭上变成了一堂公开的法律普及课。
事情要从2024年10月7日说起,那天深夜,他主动加了单身女子王某的微信。
二十来天后俩人就确定了关系,接下来的日子里,刘某简直就像个开了闸的水龙头。
婚内林林总总转账了27.6万,离婚之后又追加了12.4万,再加上买的黄金首饰、手机什么的,林林总总算下来,到2025年3月分手的时候,账面上的数字已经硬生生突破了五十万大关。
不过分手之后,刘某越想越不对劲,后悔了。
他觉得自己白白砸了这么多真金白银,最后什么都没捞着,纯属亏本买卖。
于是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水磨沟区法院,理直气壮地要求对方返还50.3万余元。
他的理由听着还挺硬气:我所有钱都是冲着结婚给的,这在法律上叫附条件赠与,现在婚没结成,你理所当然得把钱和东西全退回来。
结果,法院的判决一出来,直接让刘某傻了眼——他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这结果乍一听是不是觉得挺荒唐的?明明有转账记录,明明花了真金白银,怎么就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其实关键就在那个被很多人忽略的狗血细节里:刘某转账的时候,自己还没离婚呢。
你想啊,婚内挣的钱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
你刘某瞒着家里的老婆偷偷给别的女人砸大钱,这不光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还违背了公序良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赠与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但这个“无效”可不代表你刘某能把钱要回来。
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是你原配夫人的权益。只有刘某的前妻才有资格起诉追回这笔钱,刘某自己作为过错方,根本没这个权利。
法律可不惯着这种人,绝不可能让你一边破坏婚姻,一边出了事还跑来装受害者。
至于离婚后给的那部分钱和礼物,法院认定那就是普通的恋爱赠与。
聊天记录摆在那儿清清楚楚,王某多次明确拒收、劝他别乱花钱,是他自己非要主动转账、主动买礼物送的。
而且从头到尾,俩人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说这些钱和东西是以结婚为前提给的。
刘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赠与附带了结婚条件,法院自然不会支持他。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自愿给出去的财物,只要交付完了,赠与就算生效了,不能因为后来两个人过不下去分手了,就反过头来硬说当初是附带条件的。
这案子其实也引出了一个挺普遍、大家天天在网上扯皮的问题:恋爱期间对方主动给的钱,分手后到底该不该还?
《民法典》里确实有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果婚没结成,确实可以要求返还。但老铁们,前提是得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约定了“这钱是冲着结婚给的”。
在这个案子里,王某从头到尾就没承诺过要跟他结婚,聊天记录还显示人家多次拒收。
法院又不是开玩笑的,不可能因为你单方面说一句“我当初是奔着结婚去的”,就把所有赠与都认定为附条件。
事实上,这类扯皮的纠纷这两年越来越多,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完全一样。
有的法院认为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
有的法院认为要看双方有没有明确的结婚约定。
还有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交往时间长短、当地的消费水平这些因素,酌情判决返还一部分。
但回到这个案子,法院可以说是判得明明白白。
婚内出轨,拿夫妻共同财产在外边充大方,分手了又想拿结婚当借口把钱要回去——这算盘珠子打得太响了,法律可不惯着。
成年人谈恋爱,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主动给出去的东西就别想着往回要。
尤其是结了婚的人,管不住自己还管不住钱包,到头来官司输了,人也丢尽了脸面。
不过这故事到这儿其实还没完。
虽然刘某现在败诉了,但如果他的前妻知情后咽不下这口气,反手提起诉讼,王某依旧得把婚内那27.6万全部吐出来。
所以王某暂时保住的这笔钱,不过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你觉得这类恋爱中的大额经济往来,分手后到底怎么分才算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