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潜入酒吧,盯着喝醉了的顾客,趁他们不注意,将受害者带到宾馆里开房,或者直接在楼梯间伤害对方,在做出违法行为的时候,男子还拿出手机拍摄。
有这样怪异行为的人,也触及法律红线,最终被依法逮捕。
(深圳新闻网6月18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个男子36岁,也是不务正业,没事就喜欢去酒吧里泡着。
男子看到其他过来喝酒的,他会专门物色,看到年纪符合他审美标准的,今晚就会一直盯着这个顾客。
一般来说,年纪在19-23岁的男性顾客,就是这个男子比较喜欢的。
在蹲守到对方喝的没有意识,走路也不稳的时候,男子就会主动走过去,搀扶对方,说愿意给对方提供帮助。
但是男子接下来,却要做出不太礼貌的事情:将喝醉了的男顾客,带去宾馆里,两个人直接就去开房了。
可另外一个男子,意识不清楚,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也不是自愿过来开房的,等到自己意识清楚了,才发现自己已经遭了难。
后来,受害的男子只能打电话报了警,寻求帮助。
而最为可恨的是,昨晚男子在跟受害男子同处一室的时候,男子还拿出手机,将自己的所作所为给拍摄了下来,涉及到对方的个人隐私,男子拍下来就是留着自己以后欣赏的。
只不过,这个行为实在是太令人下头了。
这一次犯罪之后,男子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方式,继续作案。
仍然是在酒吧里装作顾客喝酒,其实就是在物色新的目标。这一次,男子也懒得去开房了,等到人家喝醉了,他又去搀扶对方,把对方带到了酒吧的楼梯间,直接在这种场所实施行为。
就在作案的时候,男子仍然是拿出手机,将过程给拍了下来。
其行为,实在是令人不齿和唾弃。
就这样,前后一共侵犯了4位受害者,被伤害了之后,都及时报了警处理,这位36岁的男子,也依法被抓获。
被抓获之后,男子也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包括作案时拍摄等方面的细节,也都做出了详细的供述。
《刑法》第 237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猥亵他人的,会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属于加重升格条款,会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一下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基本已经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男性也有自主权,也有人格尊严。
法律不仅会保护妇女的权益,男性在遭到侵犯之后,也会根据强行的猥亵罪来定罪。法条中的“他人”,包含了男子、女子。
第二、客观要件,使用其他的强制的手段犯案。
男子利用受害者,面临着重度醉酒的情况,没法辨认周边的环境,也没有反抗能力,更加不能做出同意,所以遇到这类强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第三、男子的作案地点,属于从重情节。
男子作案的地点,一个是去酒店开房,在密闭的房间里。
还有一个就是在楼梯楼道之间,这边属于公共的场合,在这边实施违法的行为,则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
因为在这个地方,危害更大,对于被害者的羞辱性质也更强。
第四、男子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具有预谋性质。
男子前后作案了4次,说明男子就不是临时冲动,而是主动的,有预谋的,多次实施,情节构成恶劣的情形,通常来说会被顶格量刑处罚。
依据《民法典》第 1165、1179、990、1183 条规定,侵害他人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自主权,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害人因为喝醉了,遭受了侵犯,没有任何过错,依法可以找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赔偿范围在:
1、人身损失,包含医疗费、体检费、误工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用等;
2、财务损害:随身财物,包括衣物损害赔偿等;
3、精神损害:被害人产生的心理障碍,可以主张较为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酒吧作为经营场所,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顾客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的酒吧存在管理过错,面对醉酒的顾客,应该安排工作人员看护,劝阻陌生男子不要随意带走醉酒顾客,及时制止潜在的侵害风险。
所以说,出了事情,受害的顾客也可以找酒吧进行追责。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