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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生病住院3天,准备出院,医生早晨给男子写了“出院小结”,2个多小时后

天津,一男子生病住院3天,准备出院,医生早晨给男子写了“出院小结”,2个多小时后,男子刘某走到医院大门口待了2小时,又返回病房,又过了2小时,护士发现男子晕倒在病床上,赶紧打了120把他送到另一家医院,可第2天,男子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男子“已出院”,医院没责任,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只见“出院小结”,没见“办理出院”记录,医院赔偿11.8万多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刘某本身就有脑梗、高血压、缺血性心脏病这些基础病。

他2022年9月12日,住进了天津当地的一家医院,只住了3天,觉得没啥事了,医院太憋屈,还花钱,他就想出院。

9月15号早上,管床医生觉得他情况稳定,也同意了他的出院要求,随手就把出院小结写好了。

可后续的出院手续压根没往下走,系统里没下正式的出院医嘱,没停掉他的住院诊疗项目,他也没去办费用结算,更没签任何离院确认的字。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讲,他还是个在院的住院患者。

当天上午10点多,刘某自己走出了病区,晃悠到医院大门口,在那待了俩钟头,没人拦也没人问。

医院这边,完全没留意到一个带着高危基础病的住院病人,私自跑出了病区。

到12点多,他又自己走回了病房,医护人员也没过来问问他,刚才去哪了?身体有没有不舒服?就当什么事都没发生。

一直到下午2点多,护士巡房才发现,刘某已经晕倒在了病床上,慌慌张张打了120把他转去了另一家医院抢救。

可折腾到第二天下午,人还是因为冠心病猝死没救回来。

家属这边处理完后事,回头捋整个过程越想越不对,人明明还在住院期间出的事,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医院这边咬死了说,早上就写了出院小结,说明患者已经符合出院标准。

出事的时候,早就不算医院的在管病人了,自己半毛钱责任都不该担。两边谈不拢,家属直接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法院委托了专门的鉴定机构,查完整的病历和医嘱记录,翻来翻去,除了早上写的那张出院小结,根本找不到任何办理出院的相关记录。

按照正规流程,出院得走完下医嘱、停护理、结算签字、注销床位这一整套步骤,光一张提前写好的病情总结,根本不算完成出院手续。

再加上刘某之前,私自跑出病区又返回,全程没人干预,连他到底什么时候开始发病的,医院都没留下半点记录。

明摆着对住院病人的管理,完全不到位,确实存在过错。

最后一审判定医院要承担10%的责任,赔给家属11.8万多块钱。

医院不服气,觉得自己没多大错,又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查完所有证据,直接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来的判决。

平时医院床位紧,经常提前开出院文书,让患者之后再来补手续,大家都觉得是图方便的小事,可真出了事,这种图省事的操作,最后反而要自己担责。

医院只出具出院小结,却未完成正式出院手续,刘某仍处于住院诊疗管理范围内。

院方没对患有高危基础病的住院患者,尽到巡查管理义务,放任他私自离院又返回,没及时发现发病迹象,诊疗管理存在明显过错。

该过错和刘某猝死的轻微因果关系成立,法院据此判定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完全符合该法条的过错责任认定规则。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