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一对夫妻离婚后,居然把1岁半的儿子交给丈夫的情人带,更离谱的是丈夫的情人不仅和孩他爹未婚同居,还辞职在家,全职无痛当妈。但假的终究是假的,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丈夫的情人对孩他爹百般逢迎,转头却把怒火全部发泄到孩子身上,最终要了孩子的命。事发后,孩他爹居然说自己并不知情,1个月不到就出具了谅解书。孩子妈也终于露面,要给儿子讨还公道,对丈夫的情人严惩。
谢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谢某怀孕后,李某欲望得不到满足,就找了情人郭某。
孩子出生后不久,谢某和李某就离了婚,郭某从丈夫的情人变为同居女友,但俩人并没有结婚。
离婚后,儿子判给李某抚养,李某就把孩子交给郭某带。在李某眼里,郭某对孩子百般疼爱,不仅照顾孩子吃喝,还辞职在家,全职当妈。
事实是,郭某当丈夫的情人与李某同居,家里并不同意,为了躲避家人,她才辞职在家,美其名曰带娃。
一来自己没名没分,二来得不到家人支持,三是辞职在家心里郁闷,她又不敢向李某抱怨,就把愤怒全部发泄到一个一岁多的孩子身上。
一岁多的孩子懂什么呢,吃喝拉撒,嬉戏哭闹就是他的日常,每当孩子调皮哭闹之时,郭某就会对孩子上手掐,用手打,直到孩子听话。
一岁多的孩子即便受了委屈,身体有伤痛,也不会说话,加上还有一个孕期就出去找丈夫的情人的爹,幼小的生命独自承担着所有的痛。
直到2025年11月6日,孩子又一次哭闹,郭某突然变得比平时暴躁,她不再满足于对孩子局部的伤害,而是残忍的用脚踢孩子的胸腔和腹部。
接连两天,对一岁半的孩子踢了三脚,正是这三脚,要了孩子性命,第三天,孩子妈妈谢某就接到了噩耗。
给谢某打电话的是孩子爷爷,电话里也只简单说“孩子没了”,等谢某赶到时,孩子已经离世,而李某从始至终都没打算告诉她。
在跟医生的交流中,她察觉到孩子的离世藏有隐情,当即报案,经检验后,郭某当日被拘留。
谢某控诉郭某虐待孩子,延误就医,对孩子故意侵害,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参与,但他在抚养孩子期间,任由郭某所为,应当负“从犯”的法律责任。
谁知,在孩子离世不到一个月,“从犯”李某居然给“主犯”郭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直到现在他还在说郭某对孩子是真心付出,不会故意伤害。
对于李某的“谅解书”,谢某坚决不认,要对郭某和李某追究到底。
2026年3月,郭某被“故意伤害致死”起诉。但谢某坚决不认,她依然坚持对方是“故意侵害”。
至于李某,一直说自己对郭某伤害孩子并不知情。但事实却是,他不仅打算瞒着谢某私下处理,而且还一个月不到就给郭某出具了谅解书。
对此,谢某认为他无权代表自己,而且自己不仅不会谅解,还要追究“从犯”李某的责任。
目前,案件还没有宣判。
《刑法》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对一岁半的孩子长期掐打,甚至用脚踢,最终要了孩子性命,她的行为属于直接施加致命暴力,所以被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
孩子才一岁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郭某的行径,毫无自我保护与求助能力,在对郭某的量刑时应从重。
《民法典》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谢某和李某是孩子的父母,离婚后孩子由李某抚养,李某是法定的监护人。
他自己不尽看护义务,也不交给孩子母亲,却把孩子交给郭某照顾,这叫“转嫁监护职责”。
在与孩子共同生活中,他无视孩子的哭闹背后的伤痛,在郭某照看孩子后,当甩手掌柜,对孩子状况不闻不问,这是对亲情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践踏。
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孩子母亲谢某就准备私自处置,不到一个月,就向郭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试图剥夺谢某作为母亲的权利。
真实、自愿地表示谅解是谅解书的前提,李某无视谢某单方面出具,违背了这一前提,他无权代表谢某谅解郭某对孩子的伤害。
更令人痛心的是,一个有父有母的孩子,怎么就能放心交给一个无视公序良俗的丈夫的情人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