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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住院第3天,从病房走到医院大门逗留2小时返回病房,晕倒被发现,抢救无效

天津,男子住院第3天,从病房走到医院大门逗留2小时返回病房,晕倒被发现,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推责:病人已出院!还拿出“出院小结”证明。法院认为:医院没有男子办理出院的记录,无法证明男子出院。最后这样判!

2022年9月,50多岁的刘某因为身体不舒服,去天津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

本来住得好好的,9月15号那天,医生给他做了检查,确诊他有缺血性心脏病、脑梗塞、还有原发性高血压,都是需要特别留意的慢性病。

也就是当天,刘某自己走出了病房,在医院大门口晃悠了差不多两个小时,之后又自己走回了病房。

没人知道他出去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也没人拦着他问一句。

到了当天下午两点,医护人员查房的时候才发现刘某已经晕倒在病房里,赶紧拉去抢救,但还是没救回来。

第二天下午,刘某直接宣告死亡,死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发的猝死。

家属认为,刘某在医院住着院呢,怎么就突然没了?认为是医院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对刘某的离世,肯定不能接受,直接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没想到,医院这边给出的理由更让家属无法接受。

医院说,刘某当天其实已经出院了,人是在出院之后出事的,医院不该担责。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医院还拿出了一份当天早上8点就写好的出院小结。

但刘某人没了,哪是一张出院小结就能说清的?还有一个疑问,他检查出多种疾病,住院3天就能出院吗?

法院找了专门的鉴定机构查整个流程,一查就查出问题了:医院确实写了出院小结,可是翻遍了当天的审核医嘱单,根本没有任何“办理出院”的相关记录。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俗的说,患者到医院住院,双方其实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出院”是这个合同终止的重要节点,不是医院单方面说就算数的,得走完完整流程才行。

得有医生开的出院医嘱、得通知患者或者家属、得办理费用结算、得有相关签字确认,这些都得有记录留痕。

本案里,没有家属签字确认出院的凭证,更没人通知过刘某或者他家属说可以出院了,说白了就是医院自己单方面写了个小结,流程根本没走完,根本不能算刘某已经出院。

除此之外还有更关键的问题:刘某作为住院的病人,来回进出病房两个多小时,医院的医护人员既没问过他去干嘛,也没拦着他,完全没人管。

而且刘某晕倒之后,医院连他具体是什么时候发病的都没记录,明摆着就是对住院病人的管理不到位,本身就有过错。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院的过错是没管好病人、没及时发现异常,只是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比较小,所以,法院酌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医院赔偿刘某家属11.8万多。

医院不服又上诉,二审法院查完所有证据,直接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说到底,医院该走的流程就得走到位,不能自己随便写个材料就说病人出院了,该尽到的管理责任也得尽到,真要是因为疏忽出了问题,该赔的也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