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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浙江台州,78岁老人与同村人因水塘边种丝瓜问题爆发争吵,厮打中双

“冲动是魔鬼!”浙江台州,78岁老人与同村人因水塘边种丝瓜问题爆发争吵,厮打中双双摔入水塘。两人在水中继续拉扯,过后,同村人自行游走上岸,老人却面部朝下趴在水中,待警察赶到时已溺亡。事后,同村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2年8个月,老人家属对此难以释怀,追加民事诉讼索赔52万,法院这样判了!

刑事判决落下后,吴某家属心里仍然过不去。老人清晨出门查看水塘,没能活着回来,家里人认为,江某不只是惹起争端的人,也是最后脱险后没有及时把危险降下去的人。

于是,家属又把赔偿问题摆到法庭上,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20354.5元的诉求。

这场民事官司真正要解决的,不只是赔多少钱,而是谁该为一场邻里冲突承担多大责任。法院审理时重新梳理了事发前后的细节。江某在水塘边种丝瓜,并没有提前取得吴某同意。

吴某负责管理水塘和周边岸地,发现空地被占用后,多次要求江某移走丝瓜秧。话说了几回,问题没有解决,双方的情绪一点点积压下来。

浙江临海乡村里,水塘和塘边空地看着不大,却关系到承包管理、日常维护和村民之间的边界感。江某看中塘边泥土湿润,适合瓜藤生长,便在不足十平方米的空地上种下丝瓜。

江某可能觉得几株菜苗不是大事,吴某却认为这是对自家管理范围的占用。小事没有在村干部、人民调解组织那里说清楚,反而留在两个人心里,越拖越硬。

2024年7月27日清晨5时40分左右,吴某在水塘边巡查时遇见江某。一个想把占用的地方要回来,一个不愿轻易让步,争吵很快升级。水塘边湿滑,岸边又缺少足够的防护,双方在推搡拉扯中一起掉入水中。落水之后,本该马上各自脱险、互相呼救,可情绪没有立刻停下来,两人在水中仍有牵扯。

水里最怕慌乱。吴某已经78岁,年纪大,体力和反应都不占优势。江某后来游到岸边,吴某却失去自救能力。等周边村民发现异常并报警施救时,吴某已经面部朝下浮在水中。司法鉴定确认,吴某符合生前落水溺死的特征,水中拉扯和冲突是造成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

刑事审判中,江某提出过辩解,认为自己没有故意伤害吴某,落水属于意外,吴某一直拉住江某不放。法院结合现场情况、证人证言和相关勘查材料后,没有采纳江某把责任推向意外的说法。

2025年9月4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江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到了民事部分,法院没有简单地认为江某获刑就应承担全部赔偿,也没有因为吴某死亡就忽略吴某自身行为。法院认定,江某私自使用塘边空地,是矛盾发生的源头,冲突中没有有效克制,落水脱险后也未能及时采取充分措施,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吴某面对邻里矛盾,没有通过村干部调解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而是参与肢体冲突,也存在一定过错。

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据此划定责任比例,由江某承担70%,吴某一方自行承担30%。经核算,江某最终需赔偿吴某家属48033.65元。

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邻里纠纷、宅基地和土地使用争议、山林水塘周边的小矛盾,都可以先进入调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年来也多次强调,要把邻里、土地、宅基地等基层常见纠纷抓早抓小,避免普通争执演变成刑事案件。

吴某与江某原本没有深仇旧怨,只是因为塘边几株丝瓜和一块空地没谈拢,最后走到一死一刑一赔的结果。真正让人难受的地方,正在于这件事本来有很多次停下来的机会。

江某可以在种植前问一句,吴某可以在争执升级前找村干部评理,双方落水后也可以把保命放在争执前面。法律给出了判决,也给后来人留下一句实在话,邻里之间讲理可以慢慢讲,动手之后就没有回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