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了!”乌鲁木齐,一个已婚的大老板找了个漂亮的小女友,俩人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男方总是哐哐砸钱,但没多久男方就腻了,不仅跟女方分手,还非要女方把所有的钱全还给他。但女方一分不想还,男方一句废话没有,直接把女方给告了。最后院方的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预料。
信源:红星新闻
李某四十多岁的他事业有成,名下有公司、有房产,也有一个维持多年的家庭。只是随着时间推移,婚姻里的激情渐渐被柴米油盐磨平。
就在这时,他认识了年轻漂亮的王某。
王某二十多岁,长相出众,说话温柔。两人在微信上聊了没几天,李某便主动展开猛烈追求。每天早安晚安不断,鲜花、红包接连送出。面对这位出手阔绰的大老板,王某很快被打动。
没过多久,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
热恋期间,李某几乎把“有钱任性”发挥到了极致。
王某说手机旧了,第二天一部最新款高端手机就送到了她手里。
王某随口提起喜欢黄金首饰,李某立刻带她来到商场,挑选项链、手镯和戒指。
逢年过节,红包更是从不缺席,动辄几千上万。
为了讨得美人欢心,李某频繁转账。有时是5200元,有时是13140元,还有时是数万元的大额转账。每当转账成功后,他都会附上一句:“宝贝,拿去花。”
王某起初还有些顾虑。
因为她后来发现,李某其实是有家室的人。
“你不是说自己单身吗?”
面对质问,李某赶紧解释:“我和老婆早就没有感情了,离婚只是时间问题。”
为了证明诚意,他不断描绘未来。
“等我办完离婚手续,我们就结婚。”
“以后给你买房买车。”
“你放心,我不会辜负你。”
在这些甜言蜜语的包围下,王某逐渐相信了他。
随着交往深入,两人开始频繁发生争吵。
李某工作繁忙,经常失联。
而王某则越来越希望两人的关系能够公开化。
每当她提到结婚,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公司最近太忙。”
“再等等。”
“时机还不成熟。”
时间一长,王某开始察觉不对劲。
曾经那个每天嘘寒问暖的男人,渐渐变得冷淡起来。
消息回复越来越慢。
电话越来越少。
约会次数也越来越少。
最终有一天,李某直接提出了分手。
“我们不合适。”
短短几个字,让王某愣在原地。
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初信誓旦旦说要娶自己的男人,如今说散就散。
更让她意外的是,分手没多久,李某竟然找上门来索要钱款。
“我给你的钱和礼物,全部还给我。”
王某当场气笑了。
“凭什么?”
李某认为,自己之所以给王某转账、买礼物,都是以结婚为前提。
如今两人没能走进婚姻,这些钱理应退回。
在他看来,这不是赠与,而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付出。
王某却完全不同意。
“当初是你主动追求我。”
“这些钱都是你自愿给的。”
“你骗了我的感情,现在还想把钱拿回去?”
双方争执不下。
协商失败后,李某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提交了大量转账记录和消费凭证。
他表示,自己前前后后为王某花费数十万元,包括现金转账、黄金首饰以及高档手机等财物。
这些支出都建立在双方未来结婚的基础之上。
如今感情破裂,婚约未成,王某应当全部返还。
王某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属于正常男女朋友关系。
李某每次转账都没有要求写借条,也从未提过日后必须返还。
而且许多转账金额带有“520”“1314”等明显表达爱意的数字,属于典型的恋爱赠与。
法院审理后发现,案件还有一个关键细节。
李某在与王某交往之初,其实一直处于已婚状态。
换句话说,他向王某承诺结婚时,本身就存在婚姻关系。
法官认为,恋爱期间的普通转账、红包以及赠送礼物,如果属于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在财物已经交付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要求返还。
对于没有明确借贷合意、没有约定返还义务的款项,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
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且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丰富社会经验。他在明知双方关系性质的情况下,自愿向王某赠送财物,应当预见相应法律后果。
更重要的是,法院并未认定这些款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或者附条件赠与。
因为双方既没有订婚习俗背景,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财物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条件支付的。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无需返还相关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