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已婚男孙某欺骗女大学生,女孩王某发现真相后,渣男拒绝分手,女孩坠楼离世!一审判孙某承担责任,孙某却拒不执行玩起消失,王某母亲痛不欲生,只希望女儿能早日下葬!
河北女生王某的父亲在几年前已经离世,生活的重担全部都压在王某母亲孙某身上。
懂事的王某在大学暑假时,主动勤工俭学,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秦某减轻负担,可就是这样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却因为一个渣男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王某在天津打工时,认识了孙某,35岁的孙某早就已经结婚生子,可为了追求王某,骗王某说自己27岁,七岁的年龄差有点大,但毕竟还能让人接受。
王某毕竟是还在上学的大学生,心思比较单纯,对孙某是十分信任,加上孙某的收入还可以,前期对王某照顾有加,王某就答应了与孙某交往。
有一次王某回家,母亲秦某在她的行李箱里,看到了孙某的个人物品,女儿的行李里出现男人的东西,秦某心里已经隐隐有了猜测。
而王某见秦某已经发现,加上她觉得以后可能会和孙某结婚,也就没有隐瞒母亲,十分高兴地和母亲秦某说起了自己和孙某恋爱的事情,本来是和母亲报喜,但秦某却在王某的描述中,感觉到了一些不对劲。
秦某的经验毕竟比女儿王某要丰富,她觉得这个孙某肯定已经结婚,担心女儿越陷越深,秦某态度强硬,命令女儿与孙某分手。
王某一时有些不知所措,她觉得妈妈是在污蔑孙某,或者是不希望自己这么早谈恋爱,才故意这么说,王某此时还是对孙某深信不疑,为了维护孙某,王某还和妈妈大吵一架,最后离家出走去找孙某了。
虽然王某负气出走,但妈妈的话萦绕在她心中,还是对孙某产生了一丝怀疑,于是她偷偷调查起孙某,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还真的让妈妈猜中了,王某果然已经结婚,甚至还和妻子育有两个孩子!
发现真相的王某瞬间崩溃了,她以为的真爱,竟然是孙某精心设下的骗局,但王某为人正直,她打定主意,绝对不可能做破坏人家庭的第三者,所以尽管她失望难过,还是果断向孙某提出了分手。
可孙某见事情败露,非但没有任何愧疚之心,还想要和王某继续交往,王某当然不肯,两个人就这样在出租屋里吵了起来。
两人的争吵越来越激烈,王某的情绪也越来越激动,甚至坐在了八楼的窗台上,孙某一看慌了,当下想劝王某下来好好说,可就在此时,悲剧发生了。
直到接到民警的通知,秦某才知道自己的女儿已经坠楼,那天在家里与女儿的争吵,竟然是与女儿的最后一次见面。
秦某悲痛不已,自己前几年失去了丈夫,现在女儿也走了,还是因为孙某这个渣男,她咽不下这口气,就将孙某给告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坠楼,虽然不是孙某推的,但是也和孙某有脱不开的关系。
首先,孙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欺骗王某的信任,和王某确立恋爱关系,虽然不犯法,但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对王某的人格尊严和情感利益构成了侵害,这是孙某有错在先。
后来在王某明确提出分手后,孙某还在持续纠缠,这更加激化了王某的情绪,最终导致王某因为情绪激动,坐上八楼窗台,造成了悲剧,所以孙某要对王某的死,负一定的责任。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王某是一个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坐上八楼窗台,并非孙某胁迫,而是自己将自己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最终坠亡也是因情绪激动而后仰产生的意外,所以她也要对自己的死负责。
所以最后,判孙某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王某的母亲秦某37万元余元。
但就在判决后,孙某竟然就此消失,甚至名下的财产也被他全部转移,至今秦某都没有收到一分赔偿金,经济状况本就不好的秦某,甚至无力将女儿下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孙某拒不执行,秦某只能希望能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款,女儿的死已经无法挽回,现在她最大的心愿,就是能让女儿入土为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