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天夜晚男子跟朋友去足浴店做按摩,进去之后,点了个女技师给自己服务,完事后,两个人离开足浴店。谁知道,刚出大门,就被上门的办案人员给抓了正着,不让他俩离开。男子一脸诧异,表示自己没有犯错啊,为什么要扣押自己。办案人员表示,先接受检查再说。一拉账单,发现钱款是男子朋友支付的,但是男子也享受了服务,只不过男子矢口否认,奈何最后还是被处以了行政处罚。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这一晚,一男子屈某跟朋友贺某在一起喝酒,喝完酒之后,两个人准备去附近的足浴店消遣一下。
当时已经是晚上8点多了,二人进去,贺某支付了全部费用,两个人都可以享受等下的服务。
屈某跟贺某,各自点了自己中意的女技师,两个人进入了各自的包房里,准备接受服务。
大概80分钟之后,两个人都结束了服务,完事后就准备穿好衣服离开。
屈某准备先行离开,就在走出大门的时候,没想到被办案人员抓了个正着。屈某当时很紧张,但是转念一想:他们没有证据的,因为自己也没付钱,就没有记录。
随后,店里的女技师、屈某、贺某等人,都被带回去接受调查,分开进行审讯,各自录制口供。
审讯了之后,根据供词显示,屈某记录的内容是:选择了98号女技师,给自己做了违法的服务。
而贺某也记录了证词,内容显示为:选择了100号女技师,给自己做了违法的服务。
两位女技师也做出了类似的答复:对两位男顾客,各自做出了违法的行为。
随后,办案人员就开始对四位男女进行治安处罚,在签字之后,屈某有意见了。
屈某表示,当时的处罚记录,就是事先草拟好的,只有自己签字是真的,其他内容跟自己的事实不符合,自己也没有进行过违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签字认罪了,但是屈某又想要翻供,矢口否认了。
但是已经在服刑,在出来之后,屈某就准备复议,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
复议之后,被依法驳回。屈某就一纸诉状,竟然将办案人员给告了。
相关部门则准备介入调查。
在调查之后,一审认为:
屈某自己已经作了亲笔陈述、记录,贺某也录制了口供、签字供述、两位女技师也录制口供、证词,完全可以还原当晚发生的事情。
而且办案人员也有执法记录仪,可以还原当晚的问询细节,足以证明屈某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据悉,一审判定:屈某犯罪事实确定,依法驳回其诉请。
屈某不服气,又提出了上诉。这一次,屈某不仅想要撤销处罚,还想要赔偿自己因为拘留损失的2100元。
二审之后认定,屈某两次的口供签字,均亲口承认了事发的时间、地点、支付的金额、按摩的对象,跟贺某口供的细节完全一致。
据此,可以认定屈某确实做出了违法的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屈某、贺某在足浴店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依法要面临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8 条(原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10-15日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要构成违法的行为,只看两点要素:
第一,主观上有这个合意,知道要支付金钱来换取不正规的服务。
第二,客观上直接发生了不正确的行为,即便支付的钱款来源不确定,但是不能阻却违法认定。
所以说,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确定,只要达成合意了,并且实际上也发生了不正确的行为,就可以确定涉嫌违法,谁付钱不影响违法的成立。
男子想要翻供,一直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可以根据什么因素来定罪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条规定:相关部门查处治安案件,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本案中男子的违法行为证据链完整,互相印证,即便他全程否认,领口供,依然可以对他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
另外,在本案中,屈某明确做出违法的行为,但是却还是想要逃避追责、可以隐瞒,拒不配合调查,不存在从轻的情节,会按照普通违法行为进行定个处罚。
即便男子没有支付记录,但是不代表他没有违法,只要有证据可以印证,男子就无法逃脱法律的追责。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