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广东,已婚女子跟另外一个已婚男子外出玩,晚上男子将女子给侵犯了,女子说你得赔钱。

广东,已婚女子跟另外一个已婚男子外出玩,晚上男子将女子给侵犯了,女子说你得赔钱。男子赔偿3万元,并且说要见面道歉,没想到男子灌醉了女子,再次侵犯了她。女子又索要4万元赔偿,这次男子否认,直接说两个人是婚外情的关系。女子不答应,说不赔偿那就一直纠缠,最后无奈,男子说愿意先赔偿2万元。

(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家住东莞的一个已婚女子名叫刘某,遇到了一个已婚男子马某,两个人一直保持着不大正当的关系。

有一次,刘某跟着马某外出玩,趁着游玩的机会,马某跟刘某又发生了关系。

这次完事后,刘某不开心了,竟然报了警,说她被一个男子马某给侵犯了。

办案人员过来调解的时候,马某自己也承认了刚才的行为,表示自己是一时冲动。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马某愿意支付3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给刘某。

隔了一周之后,马某联系了刘某,说想要当面道歉,约她来家里。

刘某想都没想,还真的答应了,立刻来到了马某家中,马某安排了酒席,两个人就一边吃饭、一边喝酒,马某也没有提道歉的事情。

看到刘某喝的有些醉意了,马某又趁机将她给侵犯了,两个人在家里再次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醒来,刘某得知出事了,刚准备打电话报个警,马某又手写了一份协议,愿意赔偿4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协议是马某自己亲手写的,后面又开始矢口否认,总之,赖账,不肯给钱了。

刘某很生气,直接一纸诉状,她把马某给告了。

那么,这件事的争议就在于:刘某一开始跟马某的关系也比较暧昧,而且两个人都是有家庭的,都是已婚人士。

两个人的关系也很暧昧,只不过后来有一段时间,两个人感情不和,刘某想要断了联系,这才引发了感情的纠纷。

如今上诉,刘某的诉求就是,两次侵犯的事实都存在,马某也都手写了协议,承诺要赔偿7万元的精神损害费用,所以不能赖账。

马某表示,他跟刘某两个人,就是在搞婚外的恋情的关系,早就发生了那种关系了,这两次之后,他已经赔偿了2万元了,之后也就两清了,没必要给那么多。

庭审的时候,刘某则否认,自己跟马某之间并非婚外情的关系,所谓的感情不和,是指老乡之间的感情不和。

如今双方各执一词,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婚内的转账记录,可以确定两个人存在婚内的、违背良俗的关系。因为搞婚外情之后,二人情感不和产生纠纷、产生金钱纠纷,其实已经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关系。

《调解书》的存在,包括手写协议的内容违背了良俗。

综上,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没有事实依据的捏造,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 274 条规定,因为感情纠纷,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甚至还捏造事实想要报个警维权,此举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的全部要件。

本案中的女子,构成此行为,主要是从以下这4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女子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凭空索要7万元的高额钱款,不属于合法维权、合理补偿。

第二、女子存在要挟的情况,说想要报个警,主要就是要求男子尽快赔偿自己7万元,不然就立案。一旦侦查,男子的人身自由、家庭、工作、名誉都会遭受创伤。这是典型的要挟手段。

第三、男因为恐惧,处分了财产,自己转账了2万元,但是刘某实际想要7万元,男子又没有能力继续执行。

第四、数额较大,女子想要7万元,3-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已经达到了立案侦查的标准。

合法的民事索赔关键,在于真实遭受了侵犯、人身遭受损害,可以依法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费,这个是可以合理维权的。

但是不存在犯罪的事实,完全就是凭空捏造,因为感情纠纷,产生了金钱纠纷,随后就报个警,也不立案,私下调解,这个根本没法构成合理的维权索赔。

如果马某想要追究,刘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上诉就要面临入刑。

而马某签订的、手写的那份谅解书,是可以解除的。

《民法典》第 150 条、153条规定,因为受到胁迫签订的民事合同,该行为违背真实意思,受害者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另外,违背良俗的民事行为均无效,法律不会保护这类以违法手段达成的补偿约定。

由此可见,刘某、马某的婚外情,违背良俗,没有合法的债券基础,7万元的债务本身就无法成立。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