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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6岁男子,专蹲酒吧门口,捡醉得不省人事的年轻男生。近一年时间,他侵害了四名

一名36岁男子,专蹲酒吧门口,捡醉得不省人事的年轻男生。近一年时间,他侵害了四名19到23岁的年轻人,将人带至宾馆、楼道实施施暴,作案全程还进行偷拍。警方在其住处搜出管制药物,最终以四项罪名将其抓获。

香港警方近期抓获了这名三十六岁的本地男子。

他的作案模式很有隐蔽性。不搭讪、不诱骗,只是深夜守在酒吧周边,专门等候那些醉酒昏迷、瘫倒路边的年轻男性。

案件一共有四名受害者,年龄都在十九岁到二十三岁之间。

作案周期非常长,从2025年8月一直持续到2026年6月。

每当物色到目标,他就会将昏迷的受害者带走。有时带去宾馆房间,有时选择大厦的楼梯间,继而实施侵害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把每一次作案的全过程,都悄悄录制了下来。

警方最终对他提起四项指控: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作出严重猥亵行为、非法拍摄私密部位、管有第一部毒药。

一个普通成年人,长期定点狩猎毫无反抗能力的陌生人,持续作案将近一年。

那么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案子发生在香港,首先我们结合当地的法律,来看这四项罪名该如何评价。

最后我们再对比内地刑法,看看同款行为,在我们内地又是怎么定性的。

第一,未经同意肛交。

在香港本地法律中,这是一项重罪,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生活中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被害人没有挣扎、没有反抗,是不是就代表默许了?

法律的答案是否定的。

人处于醉酒昏迷状态,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典型的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法律直接推定:不存在任何有效同意。任何相关辩解,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第二,严重猥亵作为。

香港的刑法规制非常细致,它把性侵行为和猥亵行为,拆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罪名。

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私密侵害,就可以单独构罪,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而且香港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分性别,男女保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三,非法拍摄私密部位。

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关键点。
在香港,偷拍私密影像属于独立刑事犯罪。只要拍摄行为完成,即便视频没有传播扩散,犯罪也已经既遂。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名嫌疑人其实非常糊涂。

一边作案一边录像,等于亲手固定全部犯罪证据,给自己留下了无法辩驳的铁证。

第四,管有第一部毒药。

香港对管制药物的管控标准严格,单纯持有行为,就可以独立入罪。

所以本案四项罪名,是四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最终司法机关会对他数罪并罚,罪名之间互不抵消、互不吸收。

讲到这里,大家肯定会好奇。

如果一模一样的行为,发生在内地,我们的刑法会如何评价?

首先最大的区别:内地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仅限女性。

男性遭遇此类性侵侵害,无法认定强奸罪,只能按照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针对多人多次作案的情形,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比香港最高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两者确实存在差异。

但这只是立法体系不同,并不代表法律对男性受害者不予保护。

其次,内地刑法不拆分性侵与猥亵。

针对男性的所有私密侵害行为,统一归入强制猥亵罪评价。

再者,关于偷拍行为。

在内地,单纯偷拍、不传播、不扩散,不会单独成立罪名,只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只有当视频对外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才会触犯新的刑事罪名。

最后是管制药物问题。

内地刑法只规制毒品与精神类管制药品,本案这类药物,单纯持有一般不构成犯罪。

所以大家可以清晰看到区别:香港法律是精细化定罪,一个行为对应一个罪名;

内地法律是概括式定罪,主行为定罪,附属行为作为从重情节。

但两地法律的底层正义逻辑,是完全相通的。

利用他人醉酒无意识,长期预谋、定点狩猎,主观恶性本身就很大。
表面看是深夜搀扶路人的善意之举,背后却是精心算计的蓄意犯罪。

人性的幽暗往往藏在看似无害的行为里,无论在哪个地区,这种恶行,都应当被法律严惩。

最后还是要说一句:法律,只能惩戒已经发生的犯罪。

真正能够保护我们的,永远是自身的谨慎与自律。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