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孩跟朋友外出时被一男子侵犯,回家后女孩先后两次想要轻生,恰好都被父母及时发现。虽然亲戚朋友都对女孩进行了劝导,可是女孩的内心还是很难过。有一次朋友带她去聚餐,女孩自己喝酒,朋友也没有劝她,喝醉后女孩没有回家,而是去了河边......第二天,女孩被发现时已离世,家属认为朋友不该带她去喝酒,应该承担责任。
(长江云新闻6月17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出了这事,实在惋惜。一个17岁的花季女孩,先是被一个男子侵犯,心灵遭受打击,再也走不出来了。只能说恰好,朋友带出去,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有一个女孩名叫小赵(化名处理),有一次跟朋友出去游玩,却遭到一个男子侵犯。
这件事发生之后,对于小赵的打击特别大,每天都是精神恍惚,想到这件事,小赵都不能自已。
由于实在是走不出这个困境,小赵只想要快一些解脱,于是想到了去了结自己。
尝试了两次,但是两次都没有成功,两次都被家人给及时发现,及时救下了。
家人、朋友都耐心劝导小赵,希望她不要再做傻事了,可是小赵根本听不进去。
这件事,确实对小赵的伤害很大,身心都遭受影响,不是说劝说、开解能解决问题的,也只能让小赵自己尝试着站起来,慢慢走出内心的阴霾。
大概过了一个多月之后,小赵的朋友刘某,想要带她去参加一个聚餐。聚餐是刘某的朋友组织的,在家里举行,家庭式的聚会。
刘某询问小赵是否愿意一起去,就当作散心。
小赵也点点头表示愿意,聚餐的时候,大家其实也都没有喝酒,但是小赵自己端了酒杯。看到这一幕,刘某明知道小赵的情况,当时却没有阻拦。
没多久,小赵就有些喝醉了,可能醉了之后,又想起往事,小赵可以闷闷不乐。
聚餐结束之后,刘某开车送小赵回家,到了小区门口,本来刘某是准备送小赵上楼的。
谁知道,车子刚停下来,小赵自己打开车门,自己走了出去。等到刘某下车后,却不见了小赵的踪影,这个女孩,又不知道跑哪里去了。
刘某赶紧打电话给小赵的妈妈,两个人一起在小区里寻找,可是苦寻一晚,也没有找到小赵。
悲剧还是发生了。
第二天,小赵被发现了,在小区旁边的河里,确定已经离世。小赵最后,还是选择以这样的方式解脱了。
但是小赵的父母不能接受,他们非常伤心,痛哭不已。认为这件事跟聚餐的人有关系,就把组织者薛某、小赵的朋友刘某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8万元。
相关部门开始介入审理。
小赵离世的主要原因在于她自己,聚餐的组织者薛某跟小赵并没有同桌饮酒,是小赵自行喝酒,而且大家也没有劝酒的情况,因此,对薛某主张赔偿责任不予以支持。
另外就是刘某,刘某明知道小赵之前的两次情况,当时没有劝阻,喝酒后也没有尽到照顾、帮助的义务,对于小赵的离世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判定,酌定刘某承担5%的责任。
认定损失后,判定刘某要赔偿小赵的父母62767元,驳回小赵父母的其他诉求。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先行行为的产生具备法定救助义务,共同饮酒人需要对参与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有规定,共同参加聚餐、酒局,共同饮酒者对同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劝阻同伴不要过量饮酒,酒局结束后还要负责护送、照看、预防危险的发生。
普通的同饮者的义务比较轻,但是如果明知道对方之前存在自我伤害的行为,这样的同行人义务显著加重。
《民典法》第 1005 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陷入危险,负有管控风险,救助义务的人必须要积极施救,放任危险的发生如果导致了损害构成过错侵权。
刘某清楚小赵的情况,有两次不好的经历,应该知道她还存在这类风险,情绪比较的不稳定。
错就错在刘某主动带着小赵去参与饭局,女子喝酒,刘某也没有劝阻,酒后小赵的抑郁情绪开始放大,又产生了冲动。
所以后面就造成了损害,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确实给小赵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具备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说,归根到底,刘某是自己的疏忽大意,他对小赵不存在故意的行为,但是护送到小区门口了,本来准备给她送上楼的,没想到女孩一溜烟就没影了,这个情况也不可控。
总之,也是没有尽到救助的责任和义务。
信源:长江云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