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保安擅自用维保公司留存的钥匙打开电梯门,被困电梯里的一名女士在逃离的过程中,坠入20米深的电梯井内,不幸身亡。家属要求物管赔130万,维保公司也说电梯门的钥匙只能由安全管理员保管使用。物管却说,被困人员情绪激动,保安为了早点把人救出来才开的电梯门。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6月10日,吴女士和自己的母亲一起回家。没想到的是,几分钟之后,母亲竟然会遭遇如此悲惨的事情。
吴女士她们刚坐上电梯不久,就发现电梯不动了,原来是卡在1楼与2楼的夹层间了。
被困在电梯里的人立马按了电梯里的应急救援键,可救援人员迟迟没有过来,困在里面的人难免心烦意躁。
只见一会,保安便把电梯检修公司留下物管的钥匙拿过来,把电梯门打开了。
被困在电梯里的十个人,见到保安打开外门后,大家便齐心协力把内门也扒开了。
一个忙着上班的女孩第一个跳了出去,还好心把电梯旁的一个灭火器外箱放在打开的电梯门前,说可以当台阶用。
于是,吴女士的母亲就踩在灭火器外箱上,准备往外逃。但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意外出现了,吴女士的母亲跌入深20米的电梯井里,送医后,不幸身亡。
急于逃生的人都忽略了一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灭火器的外箱就是一层薄薄的铁皮,并且还是空心的,根本无法承受一个成年人的体重。
对于吴女士的讲述,物管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电梯发生故障后,被困人员情绪非常激动,敲门的敲门、踢门的踢门、打门的打门。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保安为了救更多的人,只能把维修单位留下的电梯门钥匙拿来,打开电梯门,其目的是让被困的人尽快出来。
谁知意外却发生了。
事故发生后,物管也第一时间提供协助,将吴女士的母亲送去救治。得知吴女士母亲身亡后,他们也愿意拿20万元来作为赔偿。
但家属要求赔130万元,已远远超过物管的支付能力。
同时,物管还提到,维保单位前两天刚对小区的电梯检查完毕,并没有提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基于维保单位的意见,物管认为电梯可以继续运行,就继续投入使用。
对物管的说辞,电梯维保单位觉得自己就像哑巴吃了黄连,委屈得很。
今年3月份,他们才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维保工作。因为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电梯设备已经使用了很多年,所以故障频频发生。
虽然他们前两天才刚刚检查了所有的电梯,但并没有发现有安全隐患存在。
包括这次出事故的电梯,并不是他们没有事先发现安全隐患,而是因为设备老化,电梯过热出现的“死机”。他们认为,这样的故障,对于使用时间过长的电梯来说,随时都可能出现。
他们还强调,接到救援电话后,他们已经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准备进行专业的救助。
而保安作为非专业人员,在电梯发生故障,只能安抚被困人员的情绪,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救援。
目前,悲剧已经发生,多方都各执一词。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各的委屈。
那么,从本次事故来看,物管、电梯维保单位、吴女士一家都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物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被困电梯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保安作为物管的工作人员,在不具备专业救援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电梯门打开,放任被困人员采取危险的方式逃离电梯。其行为与吴女士母亲坠落电梯井只见存在较大的因果关系。
对此,物管因对吴女士母亲的离世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对吴女士的母亲来说,明知在非专业人员的协助下逃生可能会发生意外,还将并无坚固的灭火器外箱作为台阶使用,对于这部分责任应自担风险。
对于电梯维修单位而言,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在接到求救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现场,并且电梯的故障并不是因为其未发现重大隐患导致的,维保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目前,各方正在就赔偿事宜做进一步的协商。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