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90岁老太有四个孩子,可七年来,除了小女儿,69岁的老大,61岁的老二,和57岁的老三,都对她不闻不问。老太一怒之下起诉三个孩子,要求他们赡养!
这事发生在湖北恩施,老太太姓罗,今年整整90岁。
罗老太这辈子不容易,辛苦拉扯大了两儿两女。当年老伴还在的时候,四兄妹坐在一起有过协议,两个儿子继承家产,大儿子养母亲,小儿子养父亲。
两个女儿,一个嫁人了,一个在外头打工,没有分得什么家产,也没有规定她们什么赡养责任。
后来父亲走了,小儿子觉得自己那摊事算完了,就没再管过母亲。大儿子按约定继续管着母亲,但日子久了他就开始烦了。
2018年,大儿子找小妹商量,说妈岁数大了,你接过去住一阵子,换换环境对妈身体也好。小妹向来跟母亲比较亲,大哥一说她就同意了,就把老母亲接到了自己家里。
小妹在外头打工,一个人生活,日子过得并不宽裕。住了一段时间后,小妹就带着母亲又回大哥家。可没想到,到了大哥家门口了,大哥却不给开门,连门锁都换过了。
小女儿只好将母亲又接回家里,这一过就是7年多。母亲身体不好,生活起居需要人照料,上下楼都要人背,为了照顾母亲,小女儿工都没办法打,几个哥哥姐姐也几乎没来探望过,跟没这个妈一样。
罗老太虽然90岁了,但心里不糊涂。她心疼小女儿,可自己也动弹不了,自己实在成了小女儿的拖累。于是老太太把那三个不孝子女全告了。
她要求老大、老二、老三,要把2019到2026这七年的赡养费一次性付给她,一共31989块钱,还要求之后由四个子女轮流养她,一家一季。
调解员接到这个案子,首先还是考虑到亲情血浓于水,老太太年事已高,不要留下亲情破裂的遗憾,唤回亲情优先,不到万不得已不走对簿公堂那一步。
可调解一开始就不太顺,大儿子说他自己都跟着儿子过,寄人篱下,没有钱养老娘。
大女儿说她是嫁出去的人,当年分家产的时候没她的份,养老也轮不到她头上。
小儿子说父亲是他养的,他的任务早就完成了。
一坐到一起谈,就是一场互相指责,谁也不愿意多出一分力。
好在调解员几轮攻势下来,几个子女的心还是被说动了,终于都不吱声,低下了头。
最后达成了协议,大儿子、大女儿、小儿子每人出6000块,补上这七年的赡养费,可以分期付清。
从2026年1月2日开始,罗老太还继续住在小女儿家,由小女儿赡养她,另外那三个子女每年每人需要给母亲8000块赡养费,按季度给到。如果遇到老太太住院了,医疗费、护理费这些费用都按发票四家平摊。
至此,罗老太的赡养问题终于算是解决了。但这事真要闹到开庭,几个子女拒不赡养的做法在法律上会怎么判?
第一个,大儿子换了锁,不让老妈进门,这事儿法律上怎么算?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就是要包办老人衣食住行的所有开支,不能让老人饿着冻着。扶助就是日常照料,走不动了得有人扶,生病了得有人端药递水。保护就是你不能让老人受到什么伤害。
大儿子把锁换了,门都不让老太太进,这叫什么?说得严重一点,老太太真要追究起来,这就叫遗弃,更何谈尽到保护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个罪名叫遗弃罪,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罗老太90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大儿子作为财产继承人,于情于理都有赡养她的义务。但他换了锁不让老太太进家门,七年多不管不问,这算不算情节恶劣?大家自己判断。
第二个,小儿子说他养了父亲,母亲跟他没关系,这话站得住脚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说的是父母,不是父亲或者母亲。你养了爹,不等于你就可以把妈扔了。当年的协议是你们兄弟姐妹之间自己定的,法律上不会因为有这个协议,就可以判不用再赡养母亲。
同样,大女儿说"我是嫁出去的人,家产没我的份,养老也别找我",这话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从来没说闺女可以例外。儿子女儿,在法律面前一模一样,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你没拿家产,都一样要养。
最后再说说,当年四兄妹签的那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当年这个协议,两个儿子继承家产,大儿子养妈,小儿子养爹,确实是四兄妹都同意的,但它顶多算个君子协定,谁遵守谁不遵守全靠良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同时,这个协议也只在他们四兄弟姐妹之间有效,对老太太没有任何约束力,老太太想告谁就告谁,想找谁要钱就找谁要钱。
因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法律规定你该养,你就得养。你们兄弟姐妹之间再怎么分,那是你们内部的事。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