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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大半夜的约了个女子出来玩,俩人说去酒店开房。见面后男子说愿意给女子10

河南,男子大半夜的约了个女子出来玩,俩人说去酒店开房。见面后男子说愿意给女子1000元,付了钱后,俩人还没发生亲密的关系呢,女子又偷偷的喊来了自己朋友,她这个朋友过来后一把抢走女子的手机,女子就趁机跟后面追。不一会,两个人都离开了酒店房间,男子这个时候才意识到,这俩人在合伙耍自己呢。男子气不过,直接就报了警。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只能说,现在的小技俩,真的是越玩越出彩了,没想到,还能使用这样的方式“逃单”呢!

据悉,有个男子江某,夜里很无聊,就想要去交友网站上门闲逛。

看到有个女子也在线,对方表示她叫李某。两个人相聊甚欢,还挺聊得来,之后就互相加为了好友。

因为看到李某的头像很漂亮,江某就迫不及待的想要跟李某见面。

而李某也含蓄的表达:大哥,见面就要1000块哦!

江某也不差这点钱,而且一心想要见面,当然很乐意,就爽快的答应了。

随后,江某立刻就在某家酒店开了个房间,之后把酒店的地址信息发给了李某,表示等一下,就在这边见面。

不一会,李某就过来了,来了之后,江某看到李某长相确实可以的,立刻就给她转账了1000元,很期待今晚能有一个美妙的时光。

谁知道,俩人还没能进入正题呢,李某的朋友突然就过来了。

这个时候的李某,已经将1000元收取了,她的朋友过来,直接就把她的手机给抢走了,李某故意就在后面追赶,就这样,两个人,一前一后的,就离开了酒店。

事情发展的比较突然,等到反应过来,江某才算明白:我这是被这俩人给欺骗了吧?

江某感到很郁闷,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很快,逃走的李某、李某的朋友,江某三个人,都被依法给带回去调查。

办案人员认为,江某跟李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就对他们两个人处以了行政拘留处罚,并且罚款500元。

江某认为,他就是谈男女朋友,不是做那种事,然后就是被骗了,所以案件的性质不一样。

而女子李某则说出了不一样的看法:提供了聊天记录,并且亲口承认,两个人就是约定了做违法的行为,钱也支付了。

处罚记录已经确定,江某只能受刑。

在处罚完毕出来之后,江某不服气,提出了行政复议,坚决要求撤销行政记录。

但是复议没有成功,仍然坚定的认为江某行为违法。无奈,江某准备把办案人员给告了,一定要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

那么,相关部门就介入调查了。

介入调查之后发现,江某使用社交软件,跟李某进行聊天,两个人确实约定了价格,时间,以及地点。

随后江某表示,他会开房间,见面后支付钱款。

对于这个事实,几乎可以认定,就是违法的行为。虽然没有成功,作出的是一般情节的处罚,所以说,行政处罚没有问题。

而女子李某自己跟同伴使诈,准备趁机溜走,也是为了避免真实发生这件事,但是钱还是要的,她俩的行为,则要另案判定。(纯粹的诈骗行为)

最后认定,对于江某的行政处罚,合情合理、符合办案流程、处罚也是有理有据,依法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8 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行为涉嫌违法,依法要被处以10-15日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实际发生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也要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男子跟女子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的行为,约定了场所,而且男子也实际支付了钱,女子也把钱给收下了。

两个人也都抵达了酒店的房间,但是因为女子实施诈骗,故意逃离了,导致实际没有发生那种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仍然构成治安违法,会被从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涉嫌治安违法,要面临5-10日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涉嫌男女达成合意行为的骗钱行为,情节比较重,要被从重拘留罚款。

而这个1000元,属于非法财物,在查证之后,需要依法追缴,男子则无权索要回来。也就是说,损失了1000,罚款了500,最后也没能共度良宵,这个男子也真的是“作的很”。

总之一句话,违法的事情,还是不能做哦。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