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为个渣男抛夫弃子,最后命都搭进去了,图什么呢!广西,女子蓝某已经结婚了,还有个儿子,她在网上打游戏时认识了男子尹某,俩人聊着聊着就奔现直接同居了。尹某嘴上说会娶她,蓝某信了,回家就把婚离了,孩子老公全不要了。结果离完婚尹某翻脸不认账,说她结过婚还生过孩子,迟迟不肯领证。后来尹某搬出去住,偶尔才来过夜。蓝某说要跟他去外地,他不让。蓝某发了条分手信息,转头就跳了河,人就这么没了。家属起诉了尹某,索赔20万。最终被法院直接驳回了。
(6月17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此事。)
蓝某有老公有孩子,打游戏认识尹某之后就跟中了邪似的。尹某嘴甜,前前后后跟她说了十多次要娶她,她次次都信。瞒着老公跟人同居一年多。
为了这个男人,她把婚离了。孩子不要了,老公也不要了,净身出户。
婚一离完,尹某整个人就变了,不光不提领证的事,还搬出了俩人租的房子,偶尔回来过个夜,跟敷衍差不多。
蓝某想跟他去外地发展,尹某直接拒绝,连理由都懒得编。
2023年6月30下午三点多,蓝某又提了一嘴要跟他走,尹某说不带她,就这么四个字,蓝某当场就崩了。
她拿起手机发了条信息说分手,房子不租了,别找她了,尹某回了个好的。
蓝某发完就把尹某给删了,那条消息压根没发出去。
尹某根本不知道她发了什么,第二天中午尹某才听说,蓝某凌晨两点多跳河了,人没了。
这下蓝某的家属坐不住了,直接起诉了尹某,要他赔20万,说他得担20%的责任。
这事到底该怎么看,尹某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蓝某跳河跟尹某之间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蓝某是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个决定是她自己做的。尹某当时不在现场,他也没法预见蓝某会去跳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说得很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得有过错,还得跟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蓝某自己发的分手消息,自己删的好友,自己选的轻生,尹某既没在现场,也没逼她,更没动过手。这因果关系,就真断了。
这事,还有几个关键疑点:
第一,尹某跟蓝某说过十多次要娶她,但从来没兑现。
这算不算欺诈?
算道德问题,但不算法律上的欺诈。
因为他没拿这个条件换过蓝某的钱财,也没签过任何协议。
第二,蓝某自己先出轨的,她跟尹某在一起的时候还没离婚。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写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蓝某违背了这个义务,她自己就有过错在先。
第三,蓝某发的那条分手消息,尹某根本没收到,也就是说尹某连她要分手都不知道,你说他怎么可能预见她会去跳河。
《民法典》第1005条还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应当及时施救。
但这个条款的前提是,你得是那个侵害她的人,或者你在场有救助义务。
尹某不在场,这个条款也套不上他。
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蓝某家属的全部诉求,尹某一分钱不用赔。
判决逻辑是通的,蓝某的死确实可怜,但可怜归可怜,法律不认感情账。
尹某道德上确实不地道,但法律上他真没侵权。
你觉得蓝某家属该不该找尹某赔这20万,评论区聊聊。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