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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两个17岁孩子早恋,女方父母坚决反对。女孩一挨说就住到男方家里,男方母亲怕

绍兴,两个17岁孩子早恋,女方父母坚决反对。女孩一挨说就住到男方家里,男方母亲怕两个孩子出事,教了女孩避孕知识,这下女方家长心里极度膈应,认定对方刻意教唆女儿。男方母亲满心委屈,说自己反复劝女孩回家,奈何孩子执意不肯,只能无奈出此下策。本以为这场隔阂暂且搁置,谁知风波再起,两家读六年级的小儿子因为篮球起了争执。男方母亲赶到现场不分前因后果,抬手就扇了女方家小男孩一巴掌,冲突结束后,女方家长赶到现场,发现自家儿子受伤,就医查出脑部外伤。女方家长当即报警,坚决要求对方面临拘留或者罚款。可报案过去一个多月始终没有处理消息,女方家长上门讨要说法,又撞见早恋的两个孩子,新旧怨气叠加,矛盾彻底爆发。

据悉,王家大女儿、毛家二儿子,两个孩子都是17岁,悄悄谈起了恋爱。

青春期有好感很正常,但孩子年纪太小,做事没轻重,王家夫妻俩便拦着,好好劝女儿。

女孩逆反心很重,父母多说几句,直接收拾东西住去毛家,怎么劝都不肯回家。

这一下,麻烦就来了。毛女士多次劝女孩回家都没用,担心两个半大孩子冲动犯错,便跟女孩讲了避孕相关知识。

王女士夫妇对此难以接受,觉得对方不把孩子送回来、不通知家长,反倒教这些,分明是纵容孩子越界。两家就此结下疙瘩。

毛女士也有委屈,说自己一直劝女孩回家,讲这些只是怕孩子受伤,实属无奈。

王女士丈夫也表示,不是不让孩子来往,只是未成年人不能随便离家留宿在外,这是底线。

本以为这事搁在心里慢慢翻篇,谁能想到,更小的孩子又闹出动静。

两个小儿子都是六年级,矛盾起因就是打篮球。

那天王家小儿子独自拿着捡来的篮球玩耍,毛家小儿子带着同伴路过,当众说篮球是偷的,还污蔑他弄坏球网、辱骂母亲,又叫来保安没收了篮球。

平白被冤枉,孩子心里不服,当场扭打起来,边打边跑。

现场混乱不堪,毛女士赶过来,没问前因后果,直接扇了王家小孩一巴掌。

等王女士赶来,冲突已经结束了。

王女士看到自家儿子身上有伤,连忙带去医院检查,确诊脑部外伤,前后花了400元。

王女士当即报警,要求对对方拘留或者罚款。

可报案之后就没了下文,案子立案一个多月,警方始终没有消息。

王家上门找毛女士理论,恰好撞见自家女儿还和对方儿子待在一起,新旧怨气堆到一处,矛盾彻底解不开。

这个事情到底该如何评判呢?

本案中,两个孩子已经17岁,自愿恋爱、自愿亲密,不构成强奸罪,不犯罪、不判刑、不拘留,刑法管不着。

但需要强调:不犯罪不等于行为正当。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培养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王家父母,只会唠叨不会管教,孩子夜不归宿、离家叛逆,属于监护缺位。

毛女士,情理上是怕孩子受伤,是好心;但法理上,默许未成年女孩脱离监护人、留宿自家、甚至做避险指导,客观纵容了不良行为。

双方监护都不合格,依法可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另外,小学生打架谁担责?需要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本案中,打架孩子全部未满14周岁。所以,小孩打闹,法律不罚小孩。拘留、罚款、行政处罚,通通不适用。

孩子闯的祸,全部由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整件事最致命的错误,根本不是孩子打架,是大人下场动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孕妇、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成年家长掌掴未成年孩子,直接升级成治安违法行为,且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成年人有理智、有克制力,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

不论谁先挑事、谁先骂人、谁冤枉谁,成年人动手打小孩就是过错方。

毛女士这一巴掌,性质完全变了,依法可拘可罚。

双方医药费按过错比例分摊,但大人打人的违法责任跑不掉。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