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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陂区,有一名包工头,多年前,他花了一万块钱,买下了一名残障男子给自己干活。

武汉黄陂区,有一名包工头,多年前,他花了一万块钱,买下了一名残障男子给自己干活。这名男子是湖南蓝山县人,脑子不算灵光,身体也有残疾。

刚被带到黄陂的时候,他其实很清醒,反复跟身边所有人说,自己家里还有父亲、还有弟弟,自己是有家人、有家的人。

但有意思的是,周边所有人都知道这件事,却没有一个人多管闲事,没人帮他联系家人,也没人送他回家。

他就这么被留在了当地。

后来有人发现,这名男子常年住在菜地搭的一个简易窝棚里。

棚子非常简陋,里面就一张光秃秃的木板床,一年四季,春夏秋冬,他都睡在这张板子上,吃住生活全都挤在这个小小的窝棚里。

这一干,就是二十多年。

最开始,包工头让他种地、干农活。年纪大一点之后,又安排他去工地做混凝土重活。

现在的工地工价并不低,他每天辛辛苦苦干活,能创造两三百块钱的收入。

但是,干了二十多年,他一分钱都没见过。

所有的工钱,全部归了这位包工头。他只管出力,别人只管收钱。

这件事安安静静藏了二十多年,没人发现,没人过问。

直到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注意到了线索,及时反馈给了武汉当地部门。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联系上了男子的湖南老家。随着信息公开,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有网友主动联系核实,确认这名窝棚里务工的残障男子,正是自家在2003年走失的亲哥哥。

也就是说,一个好好的人,走失之后,被人买来务工,默默劳作、被控制了整整二十多年。

案件的事实,大致就是这样。

很多老百姓看完,第一反应就是老板太黑心,克扣农民工工资,欺负弱势群体。

但在法律看来,这根本不是劳资纠纷,这是标准的刑事犯罪,而且是数罪叠加。

我们一起来聊聊法律规定。

首先第一个罪,收买被拐卖的残疾人罪。

很多人只知道不能买妇女、儿童,但很多人不知道,残疾人也是绝对不能买卖的。

刑法有个最朴素的逻辑:万物可交易,唯独人不能交易。

人身是无价的,不能用一万块、十万块定价。包工头花钱购买、实际控制这名残障人士,明知对方弱势、没有反抗和自救能力,依然花钱收买长期留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花钱雇人干活没事,但花钱买人,性质就彻底变了。

第二个罪,强迫劳动罪。

很多人区分不开欠工资和强迫劳动。

欠工资,是你情我愿干活,老板不给钱,属于民事纠纷,赔钱就行。

但强迫劳动,是控制你的人身自由,逼着你干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原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名男子明明说了自己有家、有亲人,想回家,却被长期滞留、限制自由,二十多年被迫干农活、干重工地活,所有收益被别人占有。

这就是典型的强迫劳动,而且持续时间超长,刚好对应法条里的“情节严重”,量刑会从重处罚。

第三个罪,非法拘禁罪。

人身自由,是我们每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没有任何人、任何私人,有权利把一个人困在某个地方二十多年,不让回家、不让联系家人、不让自由离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原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这种长期、持续、无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时长二十余年,情节非常恶劣。

最后要说:这三个罪,不是选一个重的判,是数罪并罚。

收买人口、强迫劳动、非法拘禁,三个独立犯罪行为,叠加处罚。

所以这个包工头,绝对不是补工资、赔钱就能了事,是妥妥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实法律的道理很简单,也很朴素。

我们可以购买别人的劳动成果,但永远不能购买别人的人身自由。

一个人哪怕身体有残缺、认知有不足,他的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和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不能因为别人弱势、不会维权、不懂反抗,就把人当成工具、当成商品,这就是法律严厉禁止这类行为的根本原因。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上官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