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死在女朋友家,家属告单位要求赔偿110万
54岁男子洪某是单位的搬运工,平时住在宿舍,休息天去女朋友明某家。这天洪某感觉身体不适,单位司机按他的要求送他去了女朋友家。到了女朋友家后,洪某先是去了附近小诊所挂水,晚上又去了区医院治疗,然后回女朋友家。但第二天疾病发作,死在了女朋友家中。医院最后认定为心肌梗死。
洪某的家属把单位给告了,认为单位应该把洪某送医院,而不是女朋友家,要求赔偿110万元。
一审法院对洪某亲属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虽然洪某亲属举示的洪某与明某的聊天记录中洪某陈述其身体不适,无法上班,但洪某亲属并未举证证明公司工作人员从洪某的外观看,已知或应当知道洪某处于病情危重状态,不及时送医可能存在生命危险。某公司送洪某回其女友明某住所系应洪某的请求,此时洪某并未丧失意识及自主行动能力,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相应风险应由洪某自行承担;从时间维度看,洪某回家后自行到诊所就医,直至当晚才最终去医院就医,此时距离某公司送洪某回家时间间隔较长,因此洪某亲属关于某公司耽误洪某就医,导致其抢救不及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二审也对洪某亲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你觉得单位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