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跟女子热恋,为了每天都能睡一起,男子跟女子提出同居。住一起后,二人感情很亲密,没多久后女子就怀孕了,生下一个儿子。之后男子缠绵时还是不采取措施,再次把女友肚子搞大了,又生下一个女儿。到这个份上,男子还是没给女友名分,两个人因此经常吵架,最后感情不和就分手了。分配孩子抚养权后,男子说会补偿女子60万元,另外还有一份25万元的债权愿意赠送给两个孩子。
谁知道,孩子长大成年了,男子又反悔了,25万元又不肯兑现了。
(闽南网6月16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年轻的时候,看到小伙子帅气,还有点小钱,有些女生就心动了。但是后来都生娃了,男子也不领证,着实令人有些烦恼。
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男人,多年前,她就喜欢上了一个男子李先生,二人感情很甜蜜。
确定了恋情之后,男友就想要跟女子住在一起,毕竟这样甜蜜的生活,才算开启。
杨女士也是恋爱脑,真的就同意了男友的诉求,两个人还没有结婚呢,直接就搬到了一起居住。
自此之后,二人正式同居。
没多久之后,杨女士告诉李先生,她似乎是怀孕了,当时男友也表示,愿意负责,就让杨女士将小孩给生下来。
两个人拥有了第一个小孩,是个男孩。
按理说,有了孩子之后,应该给孩子认定身份,或者也应该给杨女士一个名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李先生也没有提这件事。
两个人,带一个小孩,还是继续这样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继续同居。
后来李先生也没有注意采取措施,没多久之后,又把女友的肚子给弄大了,杨女士再次怀孕。
这次怀孕了,杨女士又给李先生生下了一个女儿。
儿女双全,杨女士本来以为,起码也要有个家了。没想到,等到最后,只等来李先生冷冷的一句:我们分手了。
杨女士也不理解,不知道李先生是出于自己父母的压力,还是另外有别的选择,即便自己给他生了一对儿女,最后还是只能面对分手的结局。
在约定分手的时候,一开始两个孩子都给李先生这边抚养,因为杨女士这边经济能力有限。
后来两个人又重新签订了协议,儿子由杨女士这边来直接抚养,杨女士还需要同时承担女儿的教育跟生活的责任。
另外,李先生还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杨女士60万元。
李先生给一家公司有过25万元的投资,后期不管是否撤资,他都会把这个25万元,给到两个孩子。
等到孩子都长大了,都是20多岁了,但是李先生的25万元的承诺,却还没有兑现。
杨女士得知,对方公司已经返还了17.5万元给了李先生,所以说,他应该对两个孩子兑现诺言,起码这个17.5万元要给到孩子。
谁知道,李先生却耍赖了,不肯认账了,不想给了,杨女士就准备上诉,谁知道李先生却表示,杨女士无权起诉。
最后相关部门也判定下来了:协议自始自终有效,两位孩子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都明确表示接受,李先生还需要继续履约,要支付孩子应该的款项。
判定之后,李先生也给两个孩子支付了17.5万元,儿女各得8.75万元。
《民法典》第 658 条规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协议自始自终有效。财产需要依法交付,赠与人不可以单方面任意撤销,不存在任意撤销权。
本案件中男子跟女子分手之后,安排子女抚养问题的时候,附带签署了协议,之后父亲要弥补孩子成长的损失,履行作为父亲的道德跟法定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因此不可以随意撤销附赠钱款的赠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20 条规定,离婚协议、分手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分配问题,提出自愿赠与子女,一方事后反悔想要撤销,相关部门则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虽然不是离婚,但是同居分手跟这个逻辑完全一致,在协约里提出子女的抚养权限,之后会单独赠与孩子财产,自愿签署了就不可以随意撤销,不能单独撕毁赠与条款,不可以割裂协议整体的效力。
所以说,当初李先生跟杨女士签订了这个分手协议,两个人都是自愿约束的,自愿赠与的,还都是给孩子的,合法有效、无权撤销。
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