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女孩10岁,空余时间经过在小区上玩耍,而男子是该小区保安,他看到年少无知的女孩动了邪念,又利用小恩小惠讨女孩的欢心,然后利用工作之便先后3次对女孩实施猥亵,懵懂的女孩回家告诉了母亲,母亲知道后立刻报警,警察在处理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仅对男子做出行政处罚,并没有刑事立案,而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了这条线索而进行立案,男子被猥亵儿童罪而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10岁的小姑娘,平时放学写完作业就爱在自家小区里跑着玩,家长想着都是熟人熟面的小区,也没多设防。
小区里有个当保安的男的,天天在岗亭待着,见小姑娘经常一个人玩,又正是懵懂不懂事的年纪,就动了歪心思。
他先是找各种机会凑上去搭话,今天塞个糖,明天给个小玩具,都是些不值钱的小玩意儿,小孩哪懂这些,一来二去就对这个保安没了防备,还觉得他是个好心的叔叔。
这人摸清了女孩的作息,就借着自己值班巡逻的便利,专门挑没人的角落堵女孩,前后三次对孩子下了手。
小姑娘岁数小,一开始还不清楚自己受了欺负,只觉得不舒服,回家吞吞吐吐跟妈妈说了这事,家长一听脑子都炸了,当天就拿着孩子的口述证据去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处理的时候,觉得这事没造成明显的身体损伤,算情节显著轻微,只给了这个保安行政拘留的处罚,没当成刑事案件立案。
这事本来好像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后来当地检察机关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项监督,翻台账的时候一眼就注意到了这个线索,觉得定性有问题。
他们专门调了当时的报案材料,又找女孩和家属核实了细节,确认这个保安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当天就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刑事立案。
后面的流程走得很快,证据链都摆得明明白白,那个保安也没什么可抵赖的,案子很快就移送到了检察院,直接以猥亵儿童罪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的时候也明确,这人作为小区保安,本来负有保护小区居民安全的职责,反而利用身份便利侵害未成年人,性质更恶劣,最终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这事说起来也给所有家长提了醒,别觉得在自家小区就完全安全,对孩子的防侵害教育什么时候都不能少,真遇上事了也别怕,该报警报警,该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哪怕一开始处理结果不满意,也还有其他维权的渠道,总能给孩子讨回个公道。
10岁的小姑娘,就在自家楼下,还是天天见的保安,谁能想到?家长觉得小区熟人多、安全,这想法太普遍了,可恰恰是这种“熟人社会”的错觉,给了坏人可乘之机。
他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陌生人,就靠几颗糖、几个小玩具,一点点卸下孩子的防备,这叫“温水煮青蛙”,比直接暴力更阴险,小孩根本反应不过来。
幸好检察院把案子拽回了正轨,这说明什么?说明监督机制不是摆设,有时候就得靠外部力量踩一脚刹车,把跑偏的案子拉回来。
这案子也狠狠打脸了“家丑不可外扬”的老观念,小姑娘能回家跟妈妈说,这太难得了;妈妈没含糊,当天就报警,也够果断。
很多孩子被欺负了不敢说,或者说了家长嫌丢人压下去,结果就是坏人更嚣张。
这次家属的做法,是所有家长该学的样板,至于判了2年6个月,在法定刑期里算正常,不算重,但至少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对孩子下手,别想轻易糊弄过去。
《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在公共场所当众”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中保安在小区(属于公共场所)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作案,虽未直接定性为“当众”,但法院在量刑时已将其“利用身份便利、保护职责”作为从重情节考量,最终判了两年六个月。
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也警示所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律绝不会因“未造成外伤”就放过你,守护孩子的底线,碰不得。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