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安徽芜湖,70岁老人身患两种恶性肿瘤,曾做了几次手术,本以为抗过去了,生活充满了希望。谁知他突然身体不适,疼痛难忍,被家人紧急送医后发现,他送进医院发现,他身上有叠加了多种慢性病和恶性肿瘤后遗症。尽管医生为他对症施治,打止痛针,可老人仍无法缓解身体的疼痛感。无法承受身体及精神痛苦的老人,在凌晨,陪护的儿子睡着后,竟跳窗身亡。而家属将一切责任都算在医院,索要25万赔偿,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70岁高龄的吕某,曾身患2种癌症,胃癌就做过2次手术,肺癌也做过一次手术,可这里面他一直保持乐观心态,病情控制很好,他很健康的人没两样。
可在近一个月内,他总是浑身没劲,不是这疼就是那疼,说不出来的难受,他以为自己老骨头老肉的,也没当回事。
有一天,他突然腹部、腰部持续刺痛,整夜睡不着觉。他疼得直冒汗,根本扛不住了。这他才同意让家人将他送进医院。
谁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疼痛就诊,查出的结果直接让一家人彻底崩溃。
经过系统检查,医生发现吕某身上堆满了疑难病症,不仅有肾积水、重复肾、肝脓肿、尿路感染等问题。
更致命的是,老人有胃癌、肺癌的既往手术史,身上叠加多种慢性病和恶性肿瘤后遗症。
多种疾病一下子找上来,在一70岁老人身上,常人根本无法想象其中的煎熬。
确诊结果出来后,吕某和家人都遭受了巨大的心理打击。
家人满心焦虑,整日忧心忡忡,看着年迈的老人被病痛反复折磨,却无能为力。
而吕某本人更是身心俱疲,他以为自己能抗过去,谁知竟又生出更多种疾病。
入院之后,医院立刻为吕某安排了系统治疗。
6月19日,医生为他做了右肾穿刺造瘘手术,后续又转入肝胆科室,针对性开展抗炎、止痛、营养补给、保肝等保守治疗。
医护人员全程按照医疗规范对症施治,尽力帮老人缓解身体的疼痛感。
但多年的恶性肿瘤加上多种并发症,让治疗效果十分有限。
即便持续用药,吕某的腹部、腰部疼痛感依旧没有明显缓解。
长期的病痛、反复的治疗,让他身体极度虚弱,精神也彻底垮了,每天都在剧痛中苦苦支撑。
反反复复的剧痛让他日夜难安,身心彻底陷入崩溃。
6月28日凌晨1点多,深夜的病房格外安静,吕某的儿子一直在床边贴身陪护、寸步不离。
可谁都没料到,被剧烈病痛折磨到绝望的吕某,趁着儿子睡着了,深夜无人注意,从病房窗户坠落。
凌晨2点多,才有人发现他坠楼,3点14分,经过医院全力抢救,老人依旧没能挽回生命,被宣告临床死亡。
老人骤然离世,让家属悲痛万分。
难以接受现实的家人,事后仔细复盘了整个治疗过程,心里积攒了诸多不满和质疑。
家属认为,住院期间医院的止痛、治疗效果很差,老人始终剧痛难忍。
而且老人坠楼后,医院隔了近半小时才开展抢救,处置十分不及时。
更让家属介意的是,老人离世后,医院也没有主动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检,因此认定医院存在明显诊疗和救治过错,老人的离世和医院的失职脱不开关系。
为此,吕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各类赔偿共计近25万元。
《民法典》1218条,医患赔偿的前提是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过错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是只要患者在院内出事医院就要担责。
工作人员现场测量取证,病房窗户配有防护栏杆,栏杆高度达标,窗户最大开合角度和缝隙极小,成年人不可能意外坠落。
老人想要翻窗坠楼,必须借助凳子、踩上窗台、侧身挤过缝隙,是主动刻意的行为,绝非意外。
同时医院表示,老人身患多种重症,常年受癌症病痛折磨,心态消极、丧失生活希望,是其选择极端方式离世的核心原因。
医院完整实施手术、抗炎、止痛、保肝全套规范治疗,诊疗流程无违规。
依据《民事诉讼法》67条,家属主张医院止痛效果差、抢救滞后、未告知尸检存在过错,就必须拿出病历、监控、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家属仅靠主观质疑,没有司法鉴定、客观记录证明医院诊疗存在违规,也无法证明死亡和医院处置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1198条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仅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义务24小时一对一看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老年患者。
本案家属安排儿子全程贴身陪护,看护责任主要由家属承担;病房硬件防护达标,医院无法预判、阻止患者刻意轻生行为,不存在安保疏漏。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也让人唏嘘,病痛无情,也再次明确:医院已尽规范诊疗义务,对患者自主选择的极端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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