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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的想要去按摩店放松一下,直接让女老板给他做服务。女子在给他做全身的服务

山东,一男的想要去按摩店放松一下,直接让女老板给他做服务。女子在给他做全身的服务的时候,男子突然感觉到不舒适。女子有些害怕,立刻就拨打了救助电话,男子送医后诊断为脑梗,数次转院终于保住了性命,可惜的是留下后遗症,构成五级伤残。男子认为就是女子的错,她的按摩不正规,要求女子做出赔偿,起码要赔自己22.8万元。

(大河报6月1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这个新闻只能证明,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做按摩、不是所有的按摩店都正规。

事发这一天,57岁的男子李某想要放松一下,毕竟时不时的就感觉浑身不适。

进入了按摩店之后,李某要求女老板王某亲自给他服务。

当时43岁的女老板热情的接待了李某,李某进来之后,就说了一句要做个全身的按摩,其他也就没有多交代。

什么有没有基础疾病啊、有没有什么禁忌之类的,李某也没有告诉王某。

当然,王某也没有询问,而是直接就开始服务了。

没想到,刚按摩了还没一会呢,李某就开始“嗷嗷”叫,说自己浑身不舒服了。当时给王某也吓得够呛,毕竟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

而王某也还算是有职业经验的,立刻就拨打了救助电话,准备将李某送医治疗。

在接受治疗之后,李某确诊了急性的脑梗,而且医生也表示,李某也基础疾病,有高血压。(高血压这个问题,李某是一直知道的)

因为李某的病情比较严重,辗转换医院,前后治疗了半年,性命算是保住了。

李某表示,自己身体一直挺好的,就因为去做了按摩,就变成了这样,他认为,这一切就是王某的责任,他要求王某做出赔偿。

王某则认为,她的按摩手法没有任何的问题,而且李某自己有基础疾病,没有提前告知,她认定李某就是讹自己,拒绝赔偿。

随后李某就一纸诉状,准备把王某给告了。

李某提出,王某要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2万多。

相关部门在审定的时候认为,王某在给李某按摩之前,询问对方是否有病症或者禁忌症,没有证据显示,她有过这类问询。

另外,李某明知道自己患有基础疾病,也没有提前告知,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额考虑,王某作为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依法要赔偿李某70%的经济损害,按摩造成的损害参与度为5%-15%。

而李某造成的各项身体损害,合计100万元,乘以15%,再乘以70%,最后认定,王某需要赔偿李某10万元的损害费用。

一审之后,王某上诉,认为自己的是合法经营,也没有过错,按摩也没有问题,提出上诉。

二审之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过错,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出的经验教训就是:

按摩是有风险的,对于按摩店的经营者来说,要及时做好风险排查,室内可以安装监控,在服务之前,做好各项询问,排查客户是否存在基础病症,这样也方便后期维权,避免因小失大。

《民法典》1198 条规定:按摩店作为经营场所,顾客进来做按摩双方成立经营型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因为操作不当造成了侵权,经营者作为经营主体,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按摩门店,没有尽力顾客健康告知登记流程,也没有开展专业的禁忌症培训,可见门店存在管理疏漏。

另外,女技师就是本店的老板,自己操作导致了损害,女子王某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虽然男子本身有一定的基础疾病,但是这次过来按摩,如果没有本次的按摩刺激、推动,脑梗也就不会在这个节点突发,因此,这家按摩店对于损害的发生,也需要承担侵权因果关系。

由于男子李某自己也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店家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173 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但是却没有主动告知,也没让操作人员避开危险部位,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明显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赔偿比例。

案中的李某,自己是知道患有高血压的,但是却没有主动告知,也没有提醒对方规避风险,在确定责任比例的时候,可以依法减轻店家的赔偿责任。

最后,结合司法鉴定,根据 5%-15% 的外力诱发参与度,要求女老板王某赔偿10万元。

这个金额,也是涨足了教训,之后做服务之前,一定要按流程询问禁忌症。

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