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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盐山,17岁的男孩小高,在职业学校读书,被安排去安徽实习,他觉得每天工作12

河北盐山,17岁的男孩小高,在职业学校读书,被安排去安徽实习,他觉得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太累了,他想请假,可是班长说要去医院开证明才行,他实在受不了,就告诉同学,自己要出去买饭,结果一直没回来,最后遗体是在河道内找到的,他的哥哥告诉记者,警方排除了他 杀,学校也正在积极的处理善后,但实习的公司却一直没有任何回应。

高先生是小高的哥哥,他在2026年6月中旬,讲述了自己弟弟小高在实习期间,不幸离世的全过程

小高是在2024年,考上了山东某职业学校,当年9月份就入学了。

到2026年,学校就统一安排他们这批学生到安徽一家汽车零部件工厂去实习。

这里是一个工厂,管理制度也是比较严的,工作时间,每天12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

不过还是会给这些实习生工资,大约是每个月1900元加补助去的时候也有老师带队。

在5月9日,小高长时间工作,身体实在吃不消,就想请假休息一下。

可是他们的实习班长却告诉小高,光凭口述说身体不舒服,请不了假,必须去医院开证明才行。

当天晚上,他就给自己妈妈打电话说,太累了,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完全透支了。

妈妈也只能安抚,让他多注意休息,吃好一点,实在不行就回来吧。

到了5月10日,小高下班后,精神很恍惚的就告诉自己的同学,他要出去买饭。

随行驻厂的老师知道小高的情况,立马联系到了小高的妈妈,说孩子现在状况不怎么好,不想继续在这里实习了,看他们怎么安排?

妈妈也不知道怎么办?在双方交流了一下后,就挂断了电话。

到了第二天,也就是5月12日,老师发现小高彻夜未归,赶紧联系家属,问问他们有没有小高的消息。

结果家属也没有小高的消息,大家十分慌张,赶紧报警寻找,多日后,就在厂区外的河道内发现了小高的遗体。

最后,警方经过排查,出具的死亡证明是非正常的溺水身亡,排除了他杀。

高先生觉得,厂方的管理制度太严苛了,小高他们才17岁,还算是未成年人,既然说身体不舒服,想请假,为什么一定要医院的证明才可以呢?

他们这样做,直接导致自己的弟弟离世,其间必定有因果关系,因此需要他们给个说法。

可自始至终,厂家没有任何的沟通和回复,倒是学校积极在处理小高的善后事。

那么,这件事到底学校和厂方有没有过错?高先生,他们作为家属,能不能获得一定的赔偿来安抚小高的在天之灵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工厂超时用工、请假制度苛刻,学校疏于看管未成年学生,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和小高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工厂是实习场地管理者,未察觉小高情绪异常,未及时安抚干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每日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强制加班。

结合本案,工厂违规延长未成年学生实习时长,学校未尽监管职责,违规用工直接导致小高身心压力过大。

综上:整件事情梳理下来,实习工厂的问题是最大的,要承担55%-65%的主要赔偿责任。

首先,工厂违反规定,让未成年的小高长时间高强度工作,还用严苛的请假制度施压,同时完全忽视孩子的心理异常状态,厂区安全管理也不到位,这些问题叠加在一起,是造成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

涉事学校同样存在明显问题,需要承担25%-35%的次要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组织学生外出实习的一方,没有核查工厂的用工是否合规,驻厂老师也没有尽到看管、疏导学生的责任,疏忽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安全监管,存在监管缺位的过错。

而小高自身,仅需要承担10%的少量责任。

他还是未成年,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遭遇压力后没有及时和老师、家人倾诉全部情绪,独自外出,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一点可以适当减轻学校和工厂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家属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学校和涉事工厂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

涉事工厂一直回避沟通、不予回应,但这并不能免除它的法定责任,法院会根据查实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工厂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