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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丈夫意外离世,留下27万贷款和一家老小,银行把妻子、女儿、父母全告了,

江苏南通,丈夫意外离世,留下27万贷款和一家老小,银行把妻子、女儿、父母全告了,要求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妻子和女儿当庭宣布,一分钱遗产都不要,负债跟她们无关。而年迈的父母却咬牙说,儿子的债我们替他还。这到底合不合法?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陈先生是南通本地人,一直从事种植业,主要是蔬菜和粮食作物。

种地这行大家都清楚,前期投入大、回款周期长,买种子、化肥、农药,还要付人工钱,哪一样都离不开资金周转。

为了资金周转,2023年1月和9月,陈先生分两次贷款27万元。约定年利率4.9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陈先生非常守信,每个月到了还款日,他都会准时把钱存进去,利息从没拖欠过,那边的记录也显示,他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是个讲信用的人。

可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12月,陈先生遭遇了一场意外,人就这么没了,走得非常突然。

他倒下了,那笔27万的贷款却还在,从那以后,这27万元再也没有人还,一直处于逾期状态。

银行这边也是按规矩办事,贷款逾期后,那边就进入了催收程序,但打电话没人接,发信息也没人回,后来才辗转了解到,借款人已经离世了。

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后,他的债务不会凭空消失,而是由他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于是,该行把陈先生的四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妻子、女儿、父亲、母亲全部告了。要求四人偿还陈先生生前的借款本金27万元,加上期内利息,再加上罚息和复利,合计将近30万元。

庭审那天,四位继承人都到了场。气氛很凝重,一家人坐在被告席上,心里各有各的盘算。

妻子和女儿当庭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态度非常明确:自愿放弃继承陈先生名下的全部遗产。

也就是说,她们不要陈先生的任何财产,房子也好、存款也好、地里还没收成的庄稼也好,通通不要。相应地,她们也不承担任何债务。

而陈先生的父母作出了相反的选择,两位老人说,儿子虽然走了,但他的债不能赖,他们愿意继承他的遗产,也愿意替他还钱。

很多网友讨论说,父债子还我听过,父母替儿子还债也行吗?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如果愿意继承遗产,就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剩下的才能归自己。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就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里很好理解,你选择要遗产,就必须同时承担债务,但不能超出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你继承了价值10万块钱的房子,但被继承的人自己本身还有负债,那你最多就还10万的债,超出部分不能找你要。

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的父母选择了继承儿子的遗产,那就要在继承到的财产范围内,替儿子还这笔27万的贷款。

比如儿子留下的房子、存款一共值30万,那就要从中拿出27万来还账,剩下的3万才能归自己。如果遗产只有10万,那就还10万,剩下的17万也不能找老两口要。

那么,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那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就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当庭提交了书面放弃声明,法律上她们就放弃了继承权,陈先生欠的钱,跟她们没有关系。该行不能从她们的个人财产里扣一分钱,也不能找她们要账。

有人可能会说,老婆孩子说不要遗产就不要了,把债甩给公婆,这合理吗?

这里要看到一个事实,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放弃继承,不是甩锅,而是连遗产一起放弃了。

房子、存款、地里没收回的庄稼、家里值钱的东西,她们都拿不到一分。这不是一个占便宜的选择,她们的代价是净身出户。

那法律为什么要给这个选择?

因为不能强迫一个人为了继承债务而继承遗产。如果法律规定只要家里有人去世,配偶和子女就必须无条件还债,那会出现什么情况?

一个丈夫欠了巨额债务意外身亡,妻子和孩子不仅拿不到任何财产,还要用自己的工资、积蓄去填窟窿,甚至可能因此陷入赤贫,这就失去了保护家庭的合理性。

所以,法律把选择权交到了继承人手里,你可以选择要遗产并承担债务,也可以选择什么都不要,尊重继承人的意愿。

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点,也值得关注。该行那边不光要本金和利息,还要罚息和复利,但这一项,最终没有被支持。为什么?

因为罚息和复利本质上属于违约金,针对的是主观故意违约。你故意不还钱,银行惩罚你,让你多付出代价,这合理。

但陈先生的情况完全不同。他不是不想还,也不是故意拖,而是因为意外离世,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律上这叫不可抗力。

更何况,在他离世之前,他从来没有违约过,每个月都准时准点还钱。

一个人诚实守信了一辈子,因为突然离世导致贷款逾期,法律不支持对他的家人追加惩罚性的罚息和复利。这里也能看出,咱们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有温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