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夜里睡不着就去KTV喝酒,看到女服务员长相漂亮就约了一起唱歌,又支付了几千块带女子去酒店开房。二人发生了关系,女子刚准备穿衣服,男子趁机对着女子拍照,还抢走对方手机。这时男子威胁女子,事后男子还是没有满足,让女子继续陪自己,女子受不了了,连手机都不要了直接就跑路了。男子打开女子手机,看到刚刚支付的5000元对方还没收取,男子直接操作退给了自己。
(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凌晨时分,男子栗某睡不着,就约了朋友去附近的练歌厅里唱歌、喝酒。
喝的有些醉了,栗某就喊来一个女服务员曹某,让她陪着唱歌。这个时候的栗某脑子有些昏沉,看到曹某长相挺好看,内心就产生一个邪念。
当时栗某就跟曹某商量,他给5000元,陪伴一晚。
听到这个诉求,曹某当然愿意,毕竟这个价格并不低。栗某当场就转账了5000元,曹某当时没有点击收取。
随后,栗某就带着曹某去酒店里开房了。
在房间里,两个人发生了第一次,双方也没有任何的冲突,你情我愿的。
谁知道,完事后,俩人的关系开始有些改变了。
趁着曹某穿衣服的时候,栗某竟然偷拍她,心理开始扭曲了,然后还把曹某的手机给抢走了,威胁曹某:还要再来一次。
看到手机被抢走,曹某内心有点慌,无奈,只能答应了下来,第二次的时候,曹某其实有些不大愿意了。
两次完事后,曹某以为栗某这下应该满足了吧,谁知道栗某还是没有满足,仍然提出,想要继续。
听到这个诉求,曹某意识到,这个栗某有些不大正常,而且此刻的曹某也身心俱疲,内心充满了厌恶,只想尽快逃离这边。
所以到最后,曹某就连手机都没有拿,连爬带滚的逃出了酒店,此刻的她,并不想跟栗某多纠缠一秒。
曹某离开之后,栗某也没有追赶,因为他的手里,还有曹某的手机。点开曹某的手机之后,栗某把刚刚的5000元,再次退还给自己,谁让曹某当时没有及时收款呢。
这个时候的栗某才算满足了,钱也没花,还跟女人一晚良宵,也算是值得了。
可是,栗某开心还没多久,办案人员就过来了。
原来曹某逃出去之后,赶紧找路人借手机报了警,她无法忍受栗某这种恶劣的行为,所以将今晚发生的一切,全都如实交代。
栗某被抓获之后,一开始被定了侵犯罪,可后来再次审理,给栗某定下了盗窃罪。
简单来说,5000元在栗某完成了转账之后,自己的占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当时就归属曹某所有。
但是曹某还没允许呢,栗某自己就自己拿人家的手机给转回来,私自撤回了转账,这个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
结合转账的金额5000元,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构成刑事犯罪。
面对自己的罪行,栗某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积极悔罪认罪,还主动向曹某赔偿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费,取得了曹某的谅解。
随后栗某也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5000元,最终,栗某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执行,另外处以罚金2000元。
栗某想着投机取巧,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 264 条规定,秘密窃取、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触犯刑法,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单处罚金。
本案中的男子,为了跟女子在一起承诺转账,当时已经转去了5000元,资金也已经被女子占有,财产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但是男子却抢走了女子手机,主动实施了取回操作,主观上就具备排除女子占有、自己永久控制资金的非法占有故意。
男子的行为具备秘密性,女子也不知情,趁女子不备,私自操作手机撤回转账,已经构成秘密转移且占有,此举属于盗窃行为。
从法律规定的数额来看,入罪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5000元已经超出了入罪门槛,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男子要面临3年以下的刑罚。
而男子、女子达成合意的行为也构成违法,这次是犯罪,两个行为独立,互不吸收,男子需要同时承担行政、刑事双重责任。
当然,即便女子当时收了钱,公开之后,这笔钱也不受法律保护,依然要被依法追缴。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