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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女子独自去酒店里开房,办理入住后看到房间里有个女人。女子看到之后内心

湖南长沙,一女子独自去酒店里开房,办理入住后看到房间里有个女人。女子看到之后内心感觉不适,认为这是否有点太过情趣了。原来,房间里有个专门放置成年娃娃的柜子,上面张贴了女孩的照片,摆手弄姿的还挺艳丽的,女子当时就感到有些无法接受。立刻跟酒店投诉,酒店则表示:第一次接到这样的反馈,你不喜欢可以换房间。

(深圳新闻网6月1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大家入住到这样的房间里,是否会感觉不适呢,是否会抵触呢?还是坚持居住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件的详细。

有一位女子去长沙这边旅游,预定了长沙公园附近的一家酒店,就办理了入住。

本来还开心的入住了,谁知道,刚刚进入房间之后,女子就感觉到很不舒服了,因为房间里有一个“女娃娃”。

要说这类东西,是提供给男士使用的,作为女子看来,这个东西出现在自己眼面前,她感觉,似乎就是在暗示,是一种引导,让她感觉到非常的不舒适。

这个是啥呢?原来,是一种情趣的用品,充气类型的女娃娃,提供给男性顾客使用。

柜子的外面,还张贴了两个女娃娃的照片,总之,也是摆手弄姿的那种,多少是带点那种暗示的吧。

看到这个图片、还有这个柜子之后,女子就不乐意了,总之,内心很不满。

女子立刻就来到了酒店前台,希望前台工作人员可以给自己一个说法。

而听到女子的投诉之后,前台的工作人员则一脸惊诧,她表示第一次听到顾客投诉这个,而且还是因为这个成人用品来投诉。

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个就跟在房间里放置避孕的物品是一个道理,有些顾客是有使用的需求的,他们自己就会消费。

如果没有这个需求,放任不管就行,也不用特别的关注。

当时酒店这边还给出一个方案:就是如果不想使用,可以更换房间,其他就没有任何的方案了。

女子感到有些无语,立刻就一个投诉电话打到了这家酒店的集团。品牌这边表示:应该是酒店这边门店自己的行为,是他们单方面的决定。总部品牌方不清楚,将会进行核查。

之后,女子入住的这家酒店则表示:这个就是第三方合作方设立的增值服务,提供给顾客消费使用的。

即便在房间里放置这类物品非常正常,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家酒店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酒店在预定页面、前台、入住环节如果提前没有告知相关服务,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家酒店隐瞒客户,在房间里放置了特殊的物品,消费者完全不知情,还接受了房间的预订服务,已经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事后酒店表示,不可换可以更换房型,以此来抗辩,不能免除事前告知的义务,事后补救不等于履行了事前告知的义务。

由此可知,酒店的服务构成了重大的瑕疵。

《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酒店作为经营服务场所,违反了合同质量和义务,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侵犯了顾客的权益。

住宿合同要求给顾客提供安宁、没有冒犯性质的居住环境,但是这家酒店却在房间里放置了这类物品,已经超出了正常住宿服务的范畴。

而且消费者自己也已经表面,看到这个东西之后,心里不是滋味,甚至感到厌恶,可见酒店交付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属于履约不合格。

由此可知,酒店侵权的事实已经认定。

《民法典》第 990、991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精神安宁等人格权益,不受非法侵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得实施违背良俗、造成他人精神不适的行为。

在酒店的房间里,放置这类物品,具有非常强烈的暗示属性,顾客入住之后,看到这类物品内心产生尴尬、抵触、恶心、惊慌的情绪,甚至感觉被冒犯了。

总之,顾客客观上来说精神已经被困扰,酒店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属,酒店侵权了,就要做出民事赔偿。

女子可以主张解除住宿合同,可以要求酒店全额退还房费,另外还需要酒店赔偿更换酒店产生的交通费、实际的差价等,另外,女子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