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90岁独身老太将子女告了,原来七年间两个儿子和大女儿对她不管不顾,将赡养责任全部推给小女儿,他们对自己的亲生母亲好似陌生人一样,一个电话都没有,更别提赡养费了。这七年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事,竟然把90岁老太逼上绝路,选择将三个子女起诉的呢?
据悉,其实早在老太的老伴还未过世时,子女们就已经私下协商好,而且签了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老母亲,小儿子则负责赡养老父亲,并且老人的财产由两个儿子继承。
这样看来,明明也算是安排得当,但是怎么就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了呢?
早年间,老太太还身体健康行动灵便,大儿子按照协议每日照料,但是随着老爷子的逝世,事情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小儿子认为,当年说好了自己只要照顾老爷子的起居生活即可,而现在老爷子走了,自己的担子总算是卸了,财产也到手了,也算是熬出头了。
大儿子看到兄弟没了担子,自己却还要天天照顾这个身体每况愈下的老太太,不说别的,光是每年开支算下来就是不少一笔,而且还要天天清洗老人的身体,一天下来也不可谓不辛苦。
到手的那些财产,这么多年算下来,别说赚了,完全是个亏本买卖!况且,现在他也69岁了,还要跟女儿住等女儿赡养自己,90岁的老母亲怎么看怎么累赘。
算计之下,大儿子想出了一个将老母亲推出去还不用担责的好办法。
一天,大儿子突然给在外打工的小妹打了一个电话,声称让母亲去她家里暂住一段时间,住上几天他就接回来,小妹没有多想,就将母亲接到了家里来住。
可是这住着住着,就再也没有了大儿子要接母亲回家的消息。
小妹不停联系大哥,结果却怎么也联系不到,难道一个大活人就这么人间蒸发了不成?
等到小妹从外地回来,前往大哥家的时候,谁也想不到,大哥竟然连家里的门锁都给换了!拒绝让小妹进家门。
好家伙,大儿子这那里还把老母亲当亲生母亲看呐,完全是把她当成了一个烫手山芋。
小妹没了办法,只能让母亲在家里安顿下来。但是因为自己在外打工,没办法长期照料母亲,而且老太太现在身体情况不好,上下楼都得人背着,每日都得有人照料。于是小妹只能辞掉外地工作,回家照料母亲。
这一照料就是七年时间,而这七年时间里,别说探望,其他子女连电话都打不了几个。也就是说,小妹在这七年时间里,完全是独自扛起了赡养老母亲的责任。
其他子女三人,关于拒绝赡养母亲的问题也是各说各有理。
大儿子声称,自己也年纪大了,还要跟女儿生活,而且自己经济状况也并不好,没办法照料老人。
大女儿则说,自己远嫁外地,老太太现在身体又不方便长途跋涉,自己就算想照顾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小儿子则更实在振振有词,说协议里自己只负责照顾老父亲,老母亲可没他的责任。
大女儿和小儿子话里话外嫌弃大哥财产自己是享受了,赡养义务倒是推开了,他们可没捞上老太太那笔钱,没必要接。
三个人互相推脱,互相扯皮,推来推去,竟然还是说让小妹照顾最合适。
老太太听得泪水涟涟,四个子女都是自己手把手拉扯长大,结果到老了,却只有小女儿辛苦地独自赡养自己。
明明钱都给了大儿子,大儿子却直接将自己拒之门外,大女儿小儿子更是摆摆手当没事人一样。
不可不叹一句人心难测啊!
老太太走投无路,只好将三个儿女告了。
最终经过调解,三名子女需分别支付七年来的赡养费6000元,自2026年1月2日之后,其他三人每人每年应该支付赡养费8000元,老太太则还是由小女儿照料日常起居。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本次事件中的大儿子、小儿子还有大女儿均有赡养老太太的义务,不应该推脱踢皮球。
况且,老太太身体状况不好,也是有权利要求子女三人付赡养费的。因此,老太太将三个子女起诉完全合情合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大儿子为了将老太太推给小妹,拒绝赡养老人,竟然换掉了门锁,若是严肃追究,大儿子很可能已经触犯“遗弃罪”。
因为他不仅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而且采取恶劣手段拒绝履行,若是情节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