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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70岁癌症患者因为受不了病情的折磨,虽然儿子陪伴左右,还是选择从医院病

安徽芜湖,70岁癌症患者因为受不了病情的折磨,虽然儿子陪伴左右,还是选择从医院病房的窗户跳楼身亡,然后家属就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25万元,理由是患者死亡时和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70岁的老人家,身上本来就有胃癌和肺癌的底子,后来又因为肝脏出问题住了院,这病痛把人折磨得够呛,虽然在医院里,儿子也天天陪在身边守着,可老人最后还是想不开,趁着凌晨大家都没注意的时候,从病房窗户跳了下去,就这么走了。

人没了,家里人无法接受,料理完后事,家人把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开口就要医院赔偿25万多块钱,理由是,老人虽然得了重病,但之所以走到这一步,跟医院的诊疗操作有关系,认为是医院哪里没做对,才间接导致了悲剧发生。

这个案子在审理的时候,医院方面进行了解释和举证,医院说,他们事后去量过那个窗户,窗台离地面有一米二左右高,外面还有一米一多的栏杆,窗户推开的角度有限,大概只能开22厘米宽。

在这种设计下,一个正常人是不可能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老人真要走这一步,得自己先搬凳子爬上去,因为身子瘦弱才能挤得出去。

医院觉得,这是老人家自己不想活了,不应该让医院来背这个锅。

法院在审这个案子的时候,看得很仔细,法官认为,医疗损害责任赔不赔,关键要看医院有没有错。

家属虽然告了,但没有拿出硬证据来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啥问题,也没法证明老人跳楼这事跟医院的治疗有啥直接关系。

更关键的一点是,在法庭上,连家属自己也承认了,老人家是因为疼得受不了才自己选择结束生命的。

既然死者家属都确认这是老人主动的行为,那说明这事儿主要是老人家自己的主观意愿造成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请求,这个判决其实也是在说一个理:医院虽然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安全,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责任。

对于病人自己想不开造成的悲剧,硬要让医院赔钱,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毕竟生这种大病的人心理压力大,家属寸步不离地守着都没看住,这个结果虽然让人难过,但责任确实不能随便赖在别人头上。

这件事让人痛心,一个被癌症折磨的老人,到了最后实在是扛不住了,选择这么个方式走,对家里人来说打击肯定大。

家属刚办完丧事就上法院告医院,要25万赔偿,说白了就是心里那道坎过不去——亲人没了,总得找个地方出气,或者至少找个人来承担点什么。

但法律这东西,不是光讲人情就能定的事儿,法院驳回请求,说实话是有道理的。

医院那个窗户,一米二的窗台,外面还有一米一的栏杆,就开22厘米宽的缝,正常人怎么可能不小心掉下去?这明显是有意为之。

而且家属自己在法庭上都承认了,老人家就是因为疼得受不了才不想活了。既然这样,那这事的根子就不在医院身上。

儿子天天在身边守着都没看住,你指望护士能看出来老人凌晨要跳楼?这不现实。

现在社会上有个不太好的风气,就是一出事就想着找人赔钱,不管跟自己有没有关系,但这种"谁受伤谁有理"的想法,法院不能惯着。

当然,这话说出来站着不腰疼,将心比心,换谁摊上这事儿都不好受,但理是理、情是情,法院判医院不赔,不是因为冷血,恰恰是因为不能为了安抚一家人的情绪就破坏整个社会的规则。

这对医院的医生护士来说也是个交代,总不能让他们提心吊胆上班,生怕哪个病人想不开就赖自己头上。

《民法典》第1218条说得很清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要赔钱,这句话里最关键的就是"有过错"三个字。

这个案子里,法院查了窗户设计、医院管理流程,没发现问题,更关键的是,家属自己承认老人是受不了疼痛主动寻死。

既然死因是老人自己的主观选择,跟医院的诊疗操作没关系,那就构不成法律上说的"过错"。没有过错,自然就不用赔。

评论列表

大浪淘沙
大浪淘沙 1
2026-06-16 02:35
咋这不要脸,想钱想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