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订婚强奸!河南濮阳,不满18岁女子经人介绍与人订婚,男方给了18.8万彩礼,还有衣服、酒席、见面礼等8万多元,可谁知,同居后不久,女子对男方不满意,提出分手。男方眼看婚姻不保,要求退还20万彩礼,没想到,女子直接控告男方强 奸!
2025年3月,男子孟某通过女方堂姐介绍,认识了尚未满18岁的鲁某。
孟某急着结婚,对鲁某的印象还算不错。
鲁某家属也有促成婚事的想法,考虑到鲁某还未成年,她的父母便全权做主、出面对接了所有的订婚事宜。
在双方家人的商议下,孟某和鲁某正式定下婚约。
按照当地的婚嫁习俗,孟某为了这场订婚,拿出了不少积蓄。
孟某先是支付了18.8万元的彩礼,后续又陆续花费资金,用于给鲁某购置衣物、置办订婚酒席,还有给到女方亲属的见面礼,各类开销加起来又是8万多元。
订婚后的第二天,鲁某就搬到了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同时和孟某开始同居生活。
起初双方相处还算平稳,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鲁某渐渐对孟某的日常行为和相处方式感到不满,心里愈发抵触这段关系。
她反复斟酌后,彻底不想继续这段婚约,索性直接回到自己家中,不再和孟某共同生活,两人的婚约也就此中断。
婚约彻底告吹后,孟某傻眼了,他耗费了家里二十多万的积蓄订婚,到头来婚事落空,觉得损失巨大。
于是孟某主动向鲁某一家提出,要求对方退还二十万元的彩礼及相关费用。
双方就彩礼返还的问题反复协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鲁某一方迟迟不肯退还钱款,无奈之下,孟某只能选择诉诸法律,向法院起诉鲁某及其家人,索要自己当初支付的各项订婚费用。
得知被未婚夫告上法院,鲁某也不甘示弱,直接向有关部门控告孟某,声称她遭到了孟某的强奸,还试图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彩礼。
好在,公安机关经过核查,没有发现任何有效证据,无法证实孟某强奸鲁某一事,因此不予立案。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双方订婚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法定退还彩礼情形。
另外,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鲁某订婚时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法定结婚年龄,所以这场婚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婚约无效,缔结婚姻的目的彻底落空,女方继续占有彩礼就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
更何况,鲁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违规为未成年女儿订婚、收取大额彩礼,是本次纠纷的主要过错方。
而孟某明知对方未成年仍与其订婚同居,且自身行为导致女方不满、婚约解除,存在次要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判决鲁某一方向孟某返还彩礼共计13.86万元。
女方无证据指控强 奸,试图借刑事指控逃避彩礼返还,这属于典型的滥用报案权利。
警方未立案,该主张无法对抗民事彩礼纠纷判决。
订婚强 奸案,本质是为了不退还彩礼,这才用强奸来诬告,让男方退缩。看似“依法”维权,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