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湖北安陆,一30岁女子去健身,体验爬楼机时,不慎摔死了,女子丈夫一口咬定,健身房没安监控,爬楼机也没使用说明,地面也没防摔垫,一对一的教练也不指导,健身房光打120也不急救,否则女子不会死,应该负100%的责任。健身房却狡辩:女子摔倒,教练立马去查看,她死于自身疾病,跟健身房无关。双方就赔偿没达成一致,女子离世2个月,遗体还停在殡仪馆,丈夫:4岁的孩子不知道妈妈没了,每天哭着喊着找妈妈!
孙女士26岁做了妈妈,如今30岁的她,对自己的身材有了焦虑,认为生完孩子后,身材没恢复好,就坚持去健身房锻炼。
可孙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为了强身健体走进健身房,最后却躺在冰冷的殡仪馆里,整整2个月都没能入土为安。
案发当天,孙女士当时正在使用一台爬楼机,这种器械运动强度大,对平衡感要求很高。
就在孙女士运动的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她从机器上重重地摔了下来,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丈夫胡先生在事后,悲愤地指出了健身房的一系列管理乱象。
现场既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记录当时的情况,爬楼机上也没有张贴任何安全使用说明。
甚至连器械周围的地面,都没有铺任何缓冲防摔垫。
更让胡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孙女士当时参加的是一对一的私教课程。
但教练在关键时刻,并没有起到任何指导和看护作用。
胡先生认为,如果当时教练在旁边规范指导,或者在妻子摔倒的第一时间,采取专业的急救措施,而不是仅仅打个120干等,妻子或许还有生还的希望。
他坚持认为,健身房在设施安全和人员管理上的全方位缺失,导致了这场致命事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但健身房方面的态度却非常强硬。
他们辩称,孙女士摔倒后教练立刻就过去查看了,并没有置之不理。
至于死亡原因,健身房认为孙女士是死于自身的突发疾病,摔倒只是诱因或者巧合,和健身房的器械以及服务无关。
这种说法,无疑是在胡先生的伤口上撒盐,双方在赔偿数额和责任认定上分歧很大。
如今,距离孙女士去世已经过去了2个月。
这期间,胡先生既要处理繁琐的维 权,又要面对支离破碎的家庭。
最让他心碎的是,他们才4岁的孩子。孩子还太小,根本理解不了“死亡”是什么意思,只知道妈妈好久没回家了。
每天天一黑,孩子就哭着喊着到处找妈妈,胡先生只能抱着孩子流泪,不知道如何是好。
根据法律规定,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有责任保证器械安全、环境达标并配备合格的指导人员。
目前,由于监控缺失,现场细节成了罗生门,但健身房无法证明自己完全尽职。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经营者,他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硬件设施,防摔垫、使用说明的安全,也包括软件服务私教指导、急救能力的规范。
健身房监控缺失导致取证困难,但健身房无法证明他尽到了必要的看护与指导义务。
即便女子死于自身疾病,如果健身房在环境防范,及急救处置上存在瑕疵,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法律责任,而非完全免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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